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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的拆迁政策,房屋拆迁是哪一年开始的

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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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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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的拆迁政策,房屋拆迁是哪一年开始的,上海1991年动迁政策

一、房屋拆迁是哪一年开始的

房屋拆迁并非始于某一特定年份,而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而逐渐兴起的一个现象。不过,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关于房屋拆迁的立法可以追溯到较早的时期,并且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1)房屋拆迁立法的早期阶段

1. 早在1953年,政务院就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其中涉及了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这是我国第一个涉及房屋拆迁的法规。

2.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将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纳入国家建设用地一章中,进一步明确了房屋拆迁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2)房屋拆迁立法的逐步完善

1.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私有住房在拆迁区域中的比例逐渐增加。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

2. 进入21世纪,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拆迁活动日益频繁,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为此,2001年国务院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拆迁人、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和程序。

3)房屋拆迁概念的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被正式改为城市房屋征收。这一转变体现了我国立法理念的进步和对被征收人权益的更加重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规范了征收程序,强化了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并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

虽然房屋拆迁并非始于某一特定年份,但我国关于房屋拆迁的立法却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屋拆迁立法也在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3年颁布,已废止)

《土地管理法》(1986年颁布,后经多次修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颁布,2001年修订,后已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颁布施行)

二、国家对旧房拆了原地还建的规定

关于国家对旧房拆了原地还建的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农村旧房拆了原地还建

1. 申请与审批流程:

-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包括原地还建,应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原地还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 宅基地使用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原地还建需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并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内进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城市旧房拆迁与原地还建

对于城市旧房的拆迁与原地还建,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 征收条件:

- 根据该条例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旧城区改建等,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 补偿与安置:

- 征收决定作出后,应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等。

- 在原地还建的情况下,政府应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得到合理改善,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3)旧房改造与政策支持

除了直接的拆迁与原地还建外,政府还鼓励和支持旧房改造,以提升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质量。

- 各地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旧房改造政策,包括提供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

- 以天津市为例,针对老旧房屋进行了分类改造,包括保护、改建、重建等方式,旨在完善功能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国家对旧房拆了原地还建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农村和城市的不同政策、申请与审批流程、宅基地使用原则、征收条件与补偿安置等。在具体操作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原地还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违建不予拆除的法律依据

违建不予拆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建拆除后可能影响主题建筑结构或相邻建筑物的,可以暂时不拆,待拆迁或翻新时再拆。如果利用现有科技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违建,也可以暂时不用拆除。还有一种情况是,违建拆除后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暂时不拆除。2)在农村地区,存在三种特定的违建情况也可以不予拆除:

1. 对于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的宅基地,如果确实因为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而无法拆除的,可以先不拆除。这种情况在确权时会进行登记,以后在拆建和翻建时再进行拆除。

2. 依法继承的房屋或在1991年1月1日前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的限制,进行确权登记,因此这类违建也可以不予拆除。

3. 对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只要是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以凭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这种情况下的违建同样可以不予拆除。

违建不予拆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上述几种情况。但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四、父母不在了 土地和宅基地确权证归谁

父母不在了,其土地和宅基地确权归属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土地确权归属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因此,父母死亡后,只要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还在承包期内,就仍然归其子女所有,村集体不会收回。

2. 若父母拥有多名子女,且去世前未立下遗嘱,则土地确权由其所有子女平等地继承。子女们可以协商选择平均或者不平均地分割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3. 地随屋走,宅基地上的房屋在老人去世后可以继承给子女。同理,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房屋存续期间也归属子女。但若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已按一户一宅政策分配了其他宅基地,则无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资格。不过,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继承法仍可由子女继承,继承的房屋坍塌后不能重建,房屋消失后,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

2)宅基地确权与拆迁归属

1. 老人去世个人对宅基地仅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老人去世后,宅基地不是遗产,不能依法继承,但集体经济组织不收回使用权,归本户内余下人员共有。

2.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联,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若权利人长期闲置不用,应视为放弃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3. 宅基地确权如果拆迁,归宅基地的持证人。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已办理确权登记的,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需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规定登记发证。

3)宅基地使用权特点与限制

1.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途具有限制性,不得随意转让、出租或抵押。

2. 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利用,不得长期闲置。对于闲置不用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无偿收回,以有效利用土地。

3.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还包括福利性和无期限性,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连,体现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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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家对旧房拆了原地还建的规定,违建不予拆除的法律依据

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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