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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企业非住宅补偿,集体土地上能否存在非住宅

杨念平律师

杨念平律师

副主任 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精通违章建筑的处理

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摘要:关于集体土地企业非住宅补偿,集体土地上能否存在非住宅,集体土地非宅腾退的内容介绍,本文主要包含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集体土地拨用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关于低效用地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介绍,欢迎访问在明拆迁网,希望本文介绍拆迁普法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集体土地企业非住宅补偿,集体土地上能否存在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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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企业非住宅补偿,集体土地上能否存在非住宅,集体土地非宅腾退

一、集体土地上能否存在非住宅

集体土地上可以存在非住宅,但需符合特定条件和程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等。这表明,在符合规划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集体土地可以用于非住宅建设。

- 同时,该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这进一步证明了集体土地上可以存在非住宅。

二、集体土地上存在非住宅的具体情形

1. 兴办乡镇企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如农产品加工厂、制造业企业等。

-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 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包括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用地审批等,确保土地使用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2.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 经依法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用于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如乡村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等,以及公益事业,如学校、卫生院、文化活动中心等。

- 建设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包括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划和相关要求。

3. 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在破产、兼并等情形下,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发生转移,用于非农业建设,包括非住宅建设。

- 这一规定确保了企业在特定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得到合理处理,同时也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审批程序与要求

1. 严格审批:

- 集体土地用于非住宅建设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这包括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用地规划许可等)、经过审查批准等环节。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住宅建设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

2. 保护耕地:

- 在利用集体土地进行非住宅建设时,必须严格遵守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住宅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 如需占用农用地进行非住宅建设,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与续期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2.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其他相关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2. 在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时,《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对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以及出让金的退还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消灭与续期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集体土地拨用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拨用(划拨)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的划拨,以及特定情形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划拨,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答:

一、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的划拨

1. 集体土地与划拨土地的基本概念

-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划拨土地: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用地单位使用的行为。但集体土地需先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行划拨。

2.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明确了划拨土地的基本范围、原则及程序,虽然主要针对国有土地,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的划拨也需参照此法。例如,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划拨的具体要求。

3.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划拨的前提条件

- 征收转为国有:若因特定需要(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等),确需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先依法将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 严格法律程序和补偿标准:征收过程中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发布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组织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并确保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补偿。

4.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以下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用地。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如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市内公共交通等设施用地,以及学校、医院、图书馆等文体、卫生、教育事业用地。

-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如铁路、公路、港口、水库等重大项目。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例如,一些特殊行业的用地需求,可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二、特定情形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1. 适用范围与定义

- 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权,特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集体土地无偿提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行为。这主要包括宅基地分配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2. 取得程序

- 申请:宅基地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审核批准:宅基地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最终由县级政府批准;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需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按省级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 签订协议与登记:经批准后,土地使用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确保权益合法。

3. 权利与限制

- 使用限制: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宅基地仅限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 流转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受限,一般仅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且受让人需符合申请条件;乡(镇)村企业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 收回情形

在以下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应给予适当补偿:

- 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如将宅基地用于非住宅建设且未经合法审批。

-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如乡镇企业倒闭或村民全家迁入城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四、土地管理法关于低效用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并未直接对低效用地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可以对低效用地及其处理进行解读。

1)低效用地的认定

低效用地主要指城镇中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类:

1. 低效产业用地:如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业用地等。

2. 旧城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不具有保留价值的城市规划确定按片区实施改造的旧城区、城中村、危旧房用地。

3. 旧村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需要改造的村庄用地。

4. 低效商业用地: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土地利用强度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商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类经营性用地。

5. 其他低效用地: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利用效率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可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

2)低效用地的处置办法

针对低效用地,可以采取以下处置办法:

1. 限期动工:对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但未满一年的违约宗地,可向土地使用者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必须在三个月内动工。

2.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 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4. 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再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 协议有偿收回:对企业无法完成开发的,可协商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

6. 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

7. 缴纳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因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处置低效用地的基本原则

在处置低效用地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以促进土地的重新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3. 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直接提及低效用地,但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我们可以对低效用地进行明确的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置办法,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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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集体土地拨用相关规定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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