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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拆迁无影像房屋,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许玉龙律师

许玉龙律师

主办律师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擅长处理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问题,经手案件的补偿金额均有明显提升。法律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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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拆迁无影像房屋,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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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拆迁无影像房屋,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省及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政策,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提取基本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拆迁安置住房;

(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五)离休、退休;

(六)出境定居或调离六安辖区;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且未再就业;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九)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十)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九种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提取时必备的材料和提取额度

提取必备材料:

1、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需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如持临时身份证需本人持户口簿原件来办理;

2、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共有人、共同还款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被提取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需本人或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办理,若特殊情况,可委托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除提供被提取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提取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需有被提取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以上提取基本条件确定的范围,现将各类提取所需资料及提取额度明确如下: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购房发票(购房收据需另附POS单或现金进账单)原件及客户购房合同的备案号;或自住住房《房地产权证》办理后提取,需提供: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购房合同原件。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截至购房合同签署日期或《房地产权证》办理日期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首次提取和提供《房地产权证》提取,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加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2、购买二手自住房需提供:已过户的《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截至《房地产权证》办理日期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加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3、购买商品自住住房提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仅限于六安辖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除提供以上1或2项资料外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加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4、购买六安辖区以外的商品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购房合同原件,待与购房地核实后办理提取。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截至购房合同签署日期或《房地产权证》办理日期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建造自住住房:应由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原件,《建筑概预算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现场查勘的影像资料。

2、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原《房地产权证》、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原件,《建筑概预算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现场查勘的影像资料。

提取额度:截至工程相关票据日期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人、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建造、翻建、大修发生的费用支出。

(三)拆迁安置自住房

1、拆迁户选择购房券的,需提供:《购房券》、《房屋产权确权证明书》原件;《购房券》购房后,需提供:《购房券结算单》、购房合同、首付款购房发票(购房收据需另附POS单)原件及客户购房合同的备案号。

提取额度: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凭《购房券》购房后可再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两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购买房屋总价。

2、拆迁户选择拆迁安置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确权证明书》、《交房结算单》原件。

提取额度: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确权证明书》或《交房结算单》签发日期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3、拆迁户选择现金补偿的,不得以拆迁事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4、县区拆迁资料确认可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并报中心备案。

(四)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所需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结婚证》登记日期满一年);提取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所需材料:

(1)、住房按揭借款合同(满一年)原件;

(2)、个人还款存折原件(存折打印至当前月份)或近期六个月贷款卡流水信息,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3)、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结婚证》登记日期满一年);提取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共同还款人的确定一律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报告为依据)。

提取额度:提取人按月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且贷款期内无逾期现象,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应在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后申请提取,以后每次申请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正常还贷本息。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期还贷本息可合并计算,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所需材料:

(1)、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部分提前还款的需由公积金贷款部门提供借款提前还款通知单。

提取额度:提取至借款提前还款日期前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贷款余额。

(2)、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前结清的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另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证明、还款凭证;部分提前还款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另需提供银行还款凭证。

提取额度:提取至借款提前还款日期前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已还款金额。

(五)离休、退休

所需材料: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文件(表)原件。

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六)出境定居或调离六安辖区以外

1、职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签证和户口注销证明。

2、职工调离六安辖区以外的,需提供:调动文件原件或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流水信息(正常缴存3个月以上)。

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且未再就业

1、本地职工失业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且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人社部门签发的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2、外地在本市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满一年),需提供:

(1)人社部门签发的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2)本人异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所需材料:

1、死亡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含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代办人姓名、代办人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2、死亡职工公积金提取由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3、死亡职工的身份证原件。

提取额度: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九)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1、租住商品自住住房提取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2)、租房协议;

(3)、结婚证或单身声明。

提取额度:租金每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之间间隔12个月,提取金额为本年度租住自住房租金,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2、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提取所需材料

(1)、廉租房或公租房《租赁合同》、租金税务发票原件;

(2)、结婚证或单身声明。

提取额度:租金每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之间间隔12个月,每次提取额为本年度租房租金,金额以租金发票为准。

(十)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所需材料

1、县(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

2、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

3、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书;

4、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提取额度: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提取的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医院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

三、监督管理

加大对“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骗取”的,或利用同一房屋多次交易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首先要追回“套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其次要通报到其所在单位,并督促其所在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在五年内停办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对触及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第三方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以及提供同一房屋或价值较低的房屋在一年之内多次交易,为缴存人骗提套取公积金提供策划和帮助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资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材料:

1、个人资料:

身份证明及配偶的相关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交购房款的有效凭证、本人及配偶的收入、合法的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

2、房屋建审资料: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审及楼层平面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网签合同编号(所购房屋类型为“存量住房”的,应同时提供该套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

如无法提供网签合同编号,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载有计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购房人姓名为提取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如可通过市民政校验的可不提供)。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四、提取公积金条件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

职工提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五、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材料:

1、个人资料:

身份证明及配偶的相关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交购房款的有效凭证、本人及配偶的收入、合法的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

2、房屋建审资料: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审及楼层平面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公积金提取需要的材料

法律分析: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以下资料:

1、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3、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4、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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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六安拆迁无影像房屋,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内容审核:许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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