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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继承顺序,拆迁房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刘一帆律师

刘一帆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

  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本文介绍被拆迁房屋继承顺序,拆迁房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拆迁房屋该怎么确定遗产继承,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继承的房产拆迁,财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房屋拆迁遗产应如何继承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被拆迁房屋继承顺序,拆迁房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被拆迁房屋继承顺序,拆迁房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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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继承顺序,拆迁房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一、拆迁房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拆迁房遗产的继承顺序及分配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一、继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拆迁房遗产的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产分配

关于拆迁房遗产的分配,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如果有多名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多名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通常应平等地分享遗产。

但是,如果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分配。此外,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如果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相反,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总的来说,拆迁房遗产的继承顺序及分配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和贡献。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二、财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法律分析:

(一)房子继承之后没过户拆迁

我国的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准的,也就是说房屋过户必须办理房产登记,但是有一个特殊的情况是,如果父母去世了,那么这个房屋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如果子女在的话由子女继承,那么子女在父母去世的时候自然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登记也可以对外发生效力。

即便是还没有办理登记就遇到了拆迁,那么拆迁部门对于被拆迁人的认定也会以子女为准。

也就是说由继承人作为被拆迁人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谈,包括签订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

具体的拆迁款项是与开发商协商处理的。

(二)继承房屋过户流程

房屋产权人死亡后过户流程:

1、房屋产权人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只能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房屋产权继承过户。

2、继承人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3、开具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带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继承公证。

5、继承人带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产权继承公证书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和土地局办理房屋产权继承过户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到继承人名下即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拆迁房屋该怎么确定遗产继承

法律分析:

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相关法律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平均分配。

拆迁中涉及到的农村房产问题,被继承人应当是需要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权人,办理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四、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法律分析: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

. 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继承的房产拆迁

法律分析:

(一)房子继承之后没过户拆迁

我国的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准的,也就是说房屋过户必须办理房产登记,但是有一个特殊的情况是,如果父母去世了,那么这个房屋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如果子女在的话由子女继承,那么子女在父母去世的时候自然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登记也可以对外发生效力。

即便是还没有办理登记就遇到了拆迁,那么拆迁部门对于被拆迁人的认定也会以子女为准。

也就是说由继承人作为被拆迁人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谈,包括签订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

具体的拆迁款项是与开发商协商处理的。

(二)继承房屋过户流程

房屋产权人死亡后过户流程:

1、房屋产权人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只能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房屋产权继承过户。

2、继承人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3、开具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带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继承公证。

5、继承人带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产权继承公证书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和土地局办理房屋产权继承过户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到继承人名下即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六、房屋拆迁遗产应如何继承

法律分析: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划分,没有遗嘱的,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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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被拆迁房屋继承顺序,继承的房产拆迁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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