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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将原告于庭后提交的证据邮寄给被告进行质证但其未提交质证意见的,法院是否可予认定

摘要:最高法:法院将原告于庭后提交的证据邮寄给被告进行质证但其未提交质证意见的,法院是否可予认定来源丨民事审判【裁判要旨】对于原告当事人庭后提交的律师费转款凭证,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对方当事人(被告)进行质证,在对方当事人(被告)未提交质证意见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原
最高法:法院将原告于庭后提交的证据邮寄给被告进行质证但其未提交质证意见的,法院是否可予认定
最高法:法院将原告于庭后提交的证据邮寄给被告进行质证但其未提交质证意见的,法院是否可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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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将原告于庭后提交的证据邮寄给被告进行质证但其未提交质证意见的,法院是否可予认定

来源丨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对于原告当事人庭后提交的律师费转款凭证,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对方当事人(被告)进行质证,在对方当事人(被告)未提交质证意见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相互印证的证据,对其主张的律师费予以认定,程序上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名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二办公楼702-709。
法定代表人:黄博,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国民,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淑慧,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铁街2号。
负责人:胡贵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艺娇,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仁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6号C025。
法定代表人:邓天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天洲,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博,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一审被告: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二期6栋20层4室。
法定代表人:薛向东。
一审被告: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号27号楼西2-20号。
法定代表人:姚延东。
再审申请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名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天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江西分公司)、一审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公司)、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绿能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油公司)、邓天洲、黄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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