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司法、公司法88条、最高法、股东、认缴出资、实缴出资、股权转让
我是作者我先说。
溯及,或者不溯及,大家不用再吵了。2024年12月24日,最高法《批复》说了,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新公司法实施之前还没到出资期限就卖掉股权的股东出资责任如何裁定,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最近有关公司法88条第一款的事突然被热议,热议主要围绕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当年还没到出资期限就卖掉股权,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们,还该不该对公司现在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该不该溯及既往的问题。
该不该溯及既往其实是两个问题:
问题一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本身合不合理?
笔者认为合理。
理由是一方面注册资本认缴制给创业者带来了投资门槛大幅降低的便利和期限利益,另一方面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对等保护,给予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持续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也是公司法平等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法律原则之体现。法律的智慧在于平衡,平衡维系生态。
问题二
该不该溯及既往?
笔者认为不该。
笔者认为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立法漏洞,不是立法者思虑不及所致,因为翻开域外公司法很容易找到此类情形的规定。因而更像是立法者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投身市场经济建设的企业家和投资者而默许的创业容错机制。从法律自身逻辑而言,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毋庸置疑。但从经济建设的现实状况出发,2013年开始全面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大干快上以期立法促进市场经济建设,2024年新公司法完善后补充规定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立法技术之精湛与严密今非昔比。溯及既往固然是一种漏洞补足,能让法律规则更严谨。同时也是以新法的严密程度来“倒查式”的追究十余年来的运动式创业投资行为。细细想来,确实为执行难增添一个化解渠道的同时,也未尝不是一种对过往的求全责备。但基于对债权人的对等保护,诚如最高法的《批复》用意,不可一刀切的同时又不可一刀也不切,刀要切的公平公正。
相比直接参与热议的话题,其实我更喜欢围观。但这次我要参与了,因为看了很多关于88条的文章和话题,感觉大家都是就事论事,很少有人刨根问底。我觉得作为一名法律人不能只蹭蹭热点,蹭蹭流量就完事了,应该深度去剖析这个问题的实质,这样才能还读者一个来龙去脉的说法,不辜负读者的阅读时光。好了,搬好凳子,请允许我娓娓道来……
SHUREN LAWYER
一、万千创业者共同堆叠的历史缩影
2014年开始,国家开始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希望能激发中华民族的创业精神和创新基因。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旨在“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实现更充分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之后,各省市纷纷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推动该文件在全国各省市的落实。
立法呼应国策。公司法2013年全面推行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取消首期缴纳比例,取消缴纳期限的限制等等,切实做到“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政策推动现实。政府层面,各地的政府平台公司下属的孵化公司、众创空间、创业投资基金等纷纷设立,至今蔚为大观。民间层面,大学生创业、科技人员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军人自主创业、巾帼创业等等,一时风起云涌。
肉眼可见认缴资本制的确立,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了创业资本门槛,提供了立法和司法上的有力支撑。
延续至今,我们依然生活在这段历史的庇荫之下。
SHUREN LAWYER
二、创新下的隐忧:
股东创业成本降低后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不可否认,认缴制对降低创业成本,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居功至伟,对创业者友好的同时,认缴注册资本的金额和实缴期限的浮夸,无疑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构成冲击。比如债权人与一个认缴注册资本1亿元,但是实缴资本为零的公司进行交易,如果公司届时无力履行,债权人交易中的信赖利益如何保护?尤其是股东未实缴到位的情况下,将股权悉数转让,退出公司经营,股权屡次转手至现任股东后也未能实缴到位,公司对债权人违约且经强制执行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已经退出的原股东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成为债权人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
SHUREN LAWYER
三、开启制度漏洞的填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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