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理解不一导致相关规范的适用统一性受到影响
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目的性扩张的必要性
因此,严格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文义范围确定管辖有悖于规范意旨,有必要对其进行目的性扩张,使其认定范围能够涵盖更多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范意旨。

三、以“事实查明或案件执行与建设工程本身的紧密关联性”为标准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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