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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什么情形下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立案受理

摘要:最高院判例:什么情形下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立案受理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来福诉请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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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什么情形下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立案受理,社保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来福诉请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区分两种情形:1.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这是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典型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即是上述第二种类型,该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来福诉请红梅集团补缴除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外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等三种社会保险。来福认可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了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手续,其享有以上社会保险账户;其中,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不存在欠费;养老保险存在欠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情况不明。据此,来福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属于第一种情形即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


案情简介

     沈阳红梅调味品有限公司是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来福于1994年到沈阳味精集体企业公司工作,1999年到沈阳红梅调味品有限公司,来福至2002年3月离职前一直在沈阳红梅调味品有限公司工作,其档案在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管,2002年3月后来福未在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从事劳动,2004年5月至2014年6月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来福缴纳了医疗保险。2014年5月沈阳中院依法宣告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2014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来福以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补缴2002年3月至2014年6月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2、补缴2002年3月至2014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3、支付1994年至2014年6月因政策性破产的经济补偿金;4、支付2002年3月至2014年6月待岗期间的生活费;5、返还风险抵押金;6支付2004年至2014年的采暖费。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来福的第1项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来福的第2、3、4、5、6项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为由,于2014年9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来福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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