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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滥用信息公开申请及诉讼权利?最高法明确可直接退回诉状!

吕静律师

吕静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摘要:敢滥用信息公开申请及诉讼权利?最高法明确可直接退回诉状!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提起行政诉讼,被视为行政诉讼领域“滥诉”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这样做非但无助于实质性化解当事人面临的行政争议,反而会给其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和损失,同时严重浪费本就十分宝贵的司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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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滥用信息公开申请及诉讼权利?最高法明确可直接退回诉状!,信息公开诉讼案例

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提起行政诉讼,被视为行政诉讼领域“滥诉”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这样做非但无助于实质性化解当事人面临的行政争议,反而会给其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和损失,同时严重浪费本就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

而在实践中,仍有一些涉征拆案件的当事人热衷于在未取得专业律师指导的情形下自行申请信息公开,甚至更进一步去尝试公开未果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他们往往忽视了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利对自己造成的伤害,把毒药当成了补药过量服用。

本文,在明律师带大家结合日前最高法作出的相应裁判再次全面审视一下“滥申请+滥诉”的危害,希望能促使大家彻底杜绝此类做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好,但不能“凭感觉”去申请】

在一些被征收人看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本不需要委托或者咨询律师,随便在网上搜几个案例宣传,照猫画虎填一填申请表再邮寄出去不都差不多吗?

可问题在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申请公开征地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我们准确锁定征收方的违法点和补偿安置、强制拆除中的核心争议,为我们接下来的关键程序奠定基础、积累材料和证据。

诚然,可申请公开的征收拆迁信息常见的不下几十项,却并非每起个案中都要做“全套”申请。那样不仅太多太累,而且也耽误时间。

故此,大家一定要树立信息公开申请求“准”不求“多”的原则,争取精准提起有需要的信息公开申请,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核桃栗子一起数”,看上去申请得挺全面,实际却都没什么大用。

须知,所有的申请都有法定的答复期限。一旦逾期未答复或未予公开,还需要进入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中继续“较量”。试问,都把精力花在这上面了,你的实体性补偿安置纠纷又该如何解决呢?

总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技术活,我们不要人为的把它搞成体力活。“跟着感觉走”在这里是行不通的。

【信息公开申请数量、频次明显不合理,将被不予受理】

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向行政机关施加影响,这种做法存在已久,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此已有破解之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其第42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也就是说,不合理的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利,不仅可能被不予处理,还将面临数额不菲的信息处理费收取。“按页算钱”的体验,估计不会太爽。

【因不合理申请引发的行政诉讼,“滥诉”情节严重时法院可直接退回诉状】

在不合理的提起信息公开申请遭拒后,个别当事人还会继续将案件拖入到行政诉讼的“车轮大战”中,意图让政府当被告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不过这一招也早就不好使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司法解释中对“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明确应从严掌握,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裁判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适用,对“滥诉”行为进行了有效制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6月24日作出的(2025)最高法行申4268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及履职申请明显包含重复的、超越管辖范围及越级的申请行为,其继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诉讼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对此,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及法院均曾多次、反复对其释明,陈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长期、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工具,通过复议、诉讼程序来施压,以达到推翻其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目的,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

今后,对于陈某另行提起的涉及类似本案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对明显滥用诉权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无理缠讼,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在这里,最高法裁判确立了“在登记立案前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的严厉处置措施,旨在彻底制止当事人的无理滥诉行为。

显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应复议、诉讼当作“万金油”的操作,已经行不通了。“只会申请信息公开”,往后就什么都不会做了,绝不是依法救济权利的表现。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盲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甚至提起后续的复议和诉讼看似“懂法”,实则是给自己的权利救济埋下了隐患,其利弊难以预料,工夫是肯定花出去了。

大家一定要坚信“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在专业行政诉讼案件律师的指导下有选择地去提出申请,申请了就要拿到材料并保证其对补偿安置、强制拆除纠纷有用性。

只有这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应的复议、诉讼程序才是我们在征拆中救济权利的良好开端,而不是被判定成“滥诉”进而不得不承受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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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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