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案件/刑事纠纷案件等领域诉讼,精于违建拆除纠纷、征地拆迁提高补偿、民商事争议维权、刑事纠纷等案件法律理论研究与实践。
法律分析:不管是什么结构的房屋,国家征收都必须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1、镇村民房屋拆迁是按统规统建方式补偿。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内的每人安置35平方米住房,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每人安置35平方米加上超出35平方米,土坯房、草房按每平方米200-260元;偏房、圈舍(厕所)按每平方米100-150元进行补偿。
2、耕地补偿。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非耕地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5倍计算。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为每亩1870元。
3、宅基地一方面纳入集体土地的,补偿每亩是9350元;另一方面面积计入用于农转非人员面积。
4、动迁补偿包栝搬家费、奖励、过渡费等。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危房属于违法的建筑物的范围的,应当拆除。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农村土坯房的拆除政策各地有所差异,具体的补偿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通常情况下,农村土坯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内的,按每人35平方米住房,如果人均面积超过了35平方米,农村土坯房要按照每平方米200-260元进行补偿。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偏房或者厕所等的补偿标准在每平方米100-150元。
法律依据:
《新拆迁条例》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不管是什么结构的房屋,国家征收都必须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1、镇村民房屋拆迁是按统规统建方式补偿。
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内的每人安置35平方米住房,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每人安置35平方米加上超出35平方米,土坯房、草房按每平方米200-260元;
偏房、圈舍(厕所)按每平方米100-150元进行补偿。
2、耕地补偿。
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非耕地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5倍计算。
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为每亩1870元。
3、宅基地一方面纳入集体土地的,补偿每亩是9350元;
另一方面面积计入用于农转非人员面积。
4、动迁补偿包栝搬家费、奖励、过渡费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危房属于违法的建筑物的范围的,应当拆除。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农村拆房建房政策法规,以下情况是不能再重新盖的:
1.一户多房,如今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如果现在有房子,那么老房子拆了之后是不能重新盖的。
2.弃置的房屋,对于这类房屋,如果两年以上无人管理,国家将会一律收回。
3.城里户口,城里户口的人如果想要回农村把老房子拆掉重新盖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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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星辰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危房必须拆除吗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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