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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集体土地性质,村改居后 之前属于村集体的土地权属怎么办

李银磊律师

李银磊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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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集体土地性质,村改居后 之前属于村集体的土地权属怎么办,村集体的土地性质

一、村改居后 之前属于村集体的土地权属怎么办

村改居后,之前属于村集体的土地权属处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明确土地类型与权属

1. 宅基地:若宅基地上房屋完整,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原使用权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并修缮房屋,但不得大规模翻建或重建。房屋坍塌、灭失或闲置两年以上,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特定条件,如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是同一村村民,且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与地上住房一起转让。

2. 承包地: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农转非,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全家农转非且迁入设区的市,应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若不主动交回,发包方可收回。但对于林地,在承包期内仍可保留承包经营权。全家农转非但未迁入设区的市,承包期内可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流转。

3. 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若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使用权,在户口农转非后,使用期限未到期前,仍可按合同约定继续使用土地并享有相应权益。使用期限到期后,能否继续使用需与村集体协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2)遵循民主决策与公开透明原则

在村改居过程中,集体财产的分配,包括土地权属的调整,需经村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保居民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分配方案应进行公示,接受居民监督,并设立反馈渠道及时处理异议。

3)妥善处理特殊群体权益与纠纷

在分配过程中,应特别关注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不会因分配而遭受不公平待遇。若出现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请求基层调解组织介入调解;若调解仍无果,可选择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土地确权证三个条件无效

土地确权证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无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确权证无效的条件主要基于土地权属的明确性、合法性以及规划使用的合规性。以下是对土地确权证三个无效条件的详细分析:

1)土地存在权属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确权的前提是土地权属清晰。如果土地存在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并且这些纠纷尚未得到解决,那么这块土地的确权证将无效。因为在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土地的确切归属,从而无法进行确权登记。例如,当两户村民对同一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争议时,该土地的确权证在纠纷解决前将视为无效。

2)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行为

1. 违法用地行为:如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由于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这些土地的确权证将无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具有严格的福利保障属性和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生活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城镇居民的购买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 非法行为: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通过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如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等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这些土地的确权证也将无效。

3)特殊用地情况

1. 擅自开垦的荒地:由于未经过合法批准和规划,擅自开垦的荒地无法进行确权,因此其确权证无效。

2. 已完成退耕还林或退耕还草的耕地:这些土地在获得林权证或草地证后,其用途已经发生改变,且有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因此不再进行土地确权,原有的耕地确权证将视为无效。

土地确权证在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行为以及特殊用地情况下将无效。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土地确权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土地权属、土地用途管制及违法用地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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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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