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疑难维权案件。
继女出嫁后,家里房子拆迁时是否可以分房,取决于具体情况。
一、如果继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且在被拆迁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那么她有权享有拆迁补偿,包括分房。
二、如果继女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且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她仍然保留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可以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也有可能获得分房的权利。
三、如果继女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庄,并已经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她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被收回,遇到征地拆迁时,便不能取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或分房。
总的来说,继女出嫁后家里房子拆迁能否分房,主要取决于其户口是否迁出以及是否在新的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律分析: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如果女儿户口没有迁出,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分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如果女儿户口没有迁出,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分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出嫁的女儿拆迁是否有房子分,视情况而定:
1、一般来说,若是出嫁的女儿户口没有迁出去,遇到拆迁的时候就能得到补偿。
因为没有迁移户口就代表没有在新的地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是不能随意收回出嫁女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以出嫁的女儿在这种情况下还应该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拆迁相关的征地补偿;
2、如果出嫁的女儿户口迁出了,但是迁入的是小城镇,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期内迁入小城镇落户按承包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拆迁只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能享受拆迁相关的补偿。
如果有分配安置房,出嫁女也是有房子分的。
如果出嫁的女儿户口迁入了其它的村,并且已经获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拆迁就没有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如果女儿户口没有迁出,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分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如果女儿户口没有迁出,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分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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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继女有份吗,嫁出去的女儿拆迁能分房吗?
内容审核: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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