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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如何保全,拆迁时如何做财产保全

彭诚律师

彭诚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诉讼 刑事案件 征地拆迁

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摘要:拆迁房屋如何保全,拆迁时如何做财产保全
拆迁房屋如何保全,拆迁时如何做财产保全
拆迁房屋如何保全,拆迁时如何做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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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如何保全,拆迁时如何做财产保全

一、拆迁时如何做财产保全

拆迁时做财产保全,主要遵循以下步骤和要点:

一、明确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涉及到房屋等财产的权益变动,为防止财产遭受损失或避免后续执行困难,有时需要对相关财产进行保全。

二、选择财产保全的类型

根据拆迁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类型,如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而诉讼财产保全则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需要提出申请。

三、具体申请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保全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如拆迁协议、财产权属证明等)、担保材料(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权属证明)。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通常是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审查与裁定: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如诉前财产保全为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会立即执行,如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产。

提供担保:根据法院要求,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担保。如果未提供担保,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同时,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可能会裁定解除保全。

复议与解除: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起诉等,法院可能会裁定解除保全。

四、法律依据

整个财产保全过程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具体规定,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拆迁时进行财产保全需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类型,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和操作。在整个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二、被保全的房产能否拆迁

拆迁补偿款只要不是被申请人生活必需的款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房屋拆迁的流程是怎样的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

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拆迁实施阶段

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3)因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一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了裁决申请,作出裁决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认可裁决的内容,那么,可按裁决的规定内容自动履行相关的义务。

(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在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拆迁后财产保全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以及该财产的替代品和赔偿金。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替代品和赔偿的裁定。

本规定肯定了查封效力是否具有追及效力,即法院查封财产的效力及对标的物的替代品或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条文规定的赔偿金一般包括依法取得或合同约定取得两种情况。

房地产拆迁补偿通常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征用单位,同意由征用单位拆除,征用单位相应支付的补偿或赔偿。

因此,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领取法院查封房产的效力和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征用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时,双方确定房屋拆迁给予的货币补偿金额,通常不当场支付,而是双方约定在某个时间点兑现。

在此期间,拆迁补偿是一种可期待的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目标是行为或者财产。

在目前的执行实践中,财产已经明确包括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可支配或者可期待的财产。

比如执行程序中实行的预查封登记制度,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所有权登记时,转为正式查封。

预查封的对象实际上是被执行人将获得的财产,实际上也是被执行人的预期权利。

冻结拆迁补偿是法院对权利人可以期待权利提前采取的控制措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这种执行措施,应当从法律上允许。

当然,法院在执行房地产拆迁补偿时,首先要查明征用单位是否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拆迁协议,被执行人是否有拆迁补偿的收入,以及被执行人的具体收入。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拆迁补偿金额具体明确,拆迁补偿名义上归被执行人所有,在房屋拆迁后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直接支付被执行人,法院有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综合楼虽然没有办理房产证,但确实是由执行人贸易部投资建造的,并有申请建造房产材料和贸易部陈述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当征用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时,法院有权作出冻结房屋拆迁补偿的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征用单位,在房屋拆迁补偿可以领取时提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四、法院保全的房子被拆怎么办

法律分析:

如果故意将已经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房屋拆除,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对拆除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五、房屋拆迁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拆迁补偿款只要不是被申请人生活必需的款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房屋拆迁的流程是怎样的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

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拆迁实施阶段

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3)因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一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了裁决申请,作出裁决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认可裁决的内容,那么,可按裁决的规定内容自动履行相关的义务。

(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在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拆迁纠纷中如何保全财产?

被保全的房产可以拆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此规定对查封效力是否具有追及效力采纳了肯定说,即法院查封财产的效力及于该标的物的替代物或者赔偿金。

应当注意的是,条文规定的“赔偿款”,一般包括依法取得或依合同约定取得两种情形。

房产拆迁补偿款通常是房屋所有者将拥有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征用单位,并同意由征用单位拆除,而征用单位相应支付的补偿或赔偿款项。

故法院查封房产效力及于该查封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领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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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屋如何保全,房屋拆迁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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