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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2018拆迁赔偿,政府征收房屋残值怎么处理

刘德凤律师

刘德凤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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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2018拆迁赔偿,政府征收房屋残值怎么处理,驻马店市区拆迁补偿标准

一、政府征收房屋残值怎么处理

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对于房屋残值的处理主要涉及到补偿和拆迁程序。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 征收房屋补偿原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不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意味着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进行公正且适当的补偿,其中包括房屋残值。

2. 征收决定及强制执行: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政府在特定情形下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国防、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

-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述。在此过程中,房屋残值的处理将作为补偿的一部分被考虑。

3. 抵押房屋的处理:

- 如果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情况,政府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谨慎处理。虽然具体的法律条文未直接提及抵押房屋在征收中的处理,但可以从民法原则出发,即抵押权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 政府在与房屋所有人协商补偿时,应考虑到抵押权人的利益,确保补偿金额能够覆盖抵押贷款等债务,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对于房屋残值的处理需遵循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并依法进行征收决定和强制执行。若涉及抵押房屋,政府还需额外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具体操作中,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与相关方进行充分协商,以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二、严店乡罗祝村拆迁不要房子可以吗

在严店乡罗祝村进行拆迁时,被征收人确实可以选择不要房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即直接获得金钱作为拆迁的补偿,而不必接受房屋产权调换。这意味着,如果严店乡罗祝村的居民在拆迁过程中不希望获得新的房屋,他们完全可以选择接受货币补偿。

1. 选择权明确:上述法规确保了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的选择权,他们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自由选择。

2. 补偿方式灵活:除了单一的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二者结合的补偿方式,这种灵活性有助于满足不同家庭或个体的具体需求。

3. 法定程序保障: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需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关键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一法定程序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和法律依据。

严店乡罗祝村的居民在面临拆迁时,完全有权利选择不接受房屋作为补偿,而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其他符合自身利益的补偿方式。

三、什么叫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特指行政行为因为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无效”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行政行为无效的含义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为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该行为从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方可以不履行该行为所设定的义务,且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

2)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1. 行为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所述,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该行政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如果某个行政行为是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主体作出的,且该行为减损了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或增加了其义务,那么该行政行为无效。

2. 行政行为内容违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行政行为也是无效的。例如,某个行政行为要求行政相对方承担违法的义务,或者剥夺了其合法的权利,那么该行政行为就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3. 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果行政行为的程序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如未经听证、未告知相对方陈述申辩权等,且这些程序违法导致了行政相对方权利的减损或义务的增加,那么该行政行为同样无效。

3)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 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方无需履行该行为所设定的义务。

2. 返还与赔偿:行政主体通过无效的行政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同时,如果无效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行政主体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无效,是指那些因为行为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内容违法或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导致该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方可以不履行且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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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严店乡罗祝村拆迁不要房子可以吗,什么叫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无效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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