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疑难维权案件。
政府征地后闲置的土地,如果连续两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若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则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如果政府征收的土地闲置超过两年,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恢复耕种或要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应确认土地闲置的时间是否已满两年。这需要查阅相关土地征收和使用记录,以确定土地的闲置状态。
如果确认土地已闲置两年,可以向当地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恢复耕种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申请时应提供详细的土地信息和闲置时间的证明。
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或恢复耕种的操作。
如果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未作出积极响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恢复耕种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整个过程中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土地征收文件、闲置时间的证明、与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沟通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进行维权。
法律主观:
对农村闲置宅基地收回补偿分以下情况处理:
1、货币补偿,指通过专业估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即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3、结合型补偿,货币和产权调换结合。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应无偿收回原土地使用者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一、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四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国家征收土地的目的在于进行土地开发,促进经济发展,对于在土地征收后闲置了的,应当退回原土地使用者进行合法的开发利用,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法律分析:
如果土地被征收后闲置的,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主观:
对农村闲置宅基地收回补偿分以下情况处理:
1、货币补偿,指通过专业估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即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3、结合型补偿,货币和产权调换结合。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政府征收土地闲置三年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为城市国有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应予以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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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如何恢复原状,闲置土地收回补偿
内容审核: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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