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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媳妇有吗,农村宅基地拆迁儿媳妇有份吗

刘博韬律师

刘博韬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工会主席 征地拆迁 知识产权 公司法务

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摘要:本文介绍农村宅基地拆迁媳妇有吗,农村宅基地拆迁儿媳妇有份吗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宅基地动迁儿媳有份吗,老屋拆了宅基地归谁,宅基地拆迁儿媳有份吗,老家房子拆了宅基地还是自己的么,宅基地动迁儿媳有份吗?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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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媳妇有吗,农村宅基地拆迁儿媳妇有份吗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儿媳妇有份吗

农村宅基地拆迁时,儿媳妇是否有份,取决于其户口是否已迁入该村。如果儿媳妇的户口已经迁入本村,那么她就有权分割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款,因为她已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然而,如果宅基地上有自建房,且该自建房归公婆所有,那么房屋拆迁补偿款与儿媳妇无关。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拆迁儿媳妇是否有份,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户口因素:

若儿媳妇的户口已迁入本村,她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若儿媳妇的户口未迁入本村,则无权获得拆迁补偿。

补偿款与自建房补偿:

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款,户口在本村的儿媳妇有权分割。

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若产权人为公婆,则补偿款与儿媳妇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二、老家房子拆了宅基地还是自己的么

宅基地目前还不能列入遗产,所以儿媳没有份,但是若拆迁协议和后期购房协议中有关于儿媳的补偿,则另当别论。

一、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质)

作为一种独特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对宅基地除了享有占有、收益等一般用益物权的内容外,还享有在土地上建造住房、附属设施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严格:

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问题。

(二)客体:

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三)内容:

以“户”为单位。

(四)取得:

具有行政审批性和无偿性的特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无期限性和不可分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不存在限制,只要房屋或建筑物存在,该房屋或建筑物所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就一直存续着;

若房屋或建筑物毁损或灭失,只要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愿意修复或重建(必要时经过批准),那么其对土地的使用权便可以长久地存续下去。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和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附随设施相分离而单独转让或处分,只能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行转让或流转。

三、宅基地动迁儿媳有份吗

法律分析:

宅基地目前还不能列入遗产,所以儿媳没有份,但是若拆迁协议和后期购房协议中有关于儿媳的补偿,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四、老屋拆了宅基地归谁

一、老屋拆了宅基地归谁1、老屋拆了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拆除,个人对宅基地均只具有使用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人死后宅基地归谁农村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按规定,宅基地不可以作为财产继承,但是房屋是可以作为财产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的儿女拥有农村房屋的所有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

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

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3、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五、宅基地拆迁儿媳有份吗

宅基地目前还不能列入遗产,所以儿媳没有份,但是若拆迁协议和后期购房协议中有关于儿媳的补偿,则另当别论。

一、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质)

作为一种独特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对宅基地除了享有占有、收益等一般用益物权的内容外,还享有在土地上建造住房、附属设施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严格:

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问题。

(二)客体:

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三)内容:

以“户”为单位。

(四)取得:

具有行政审批性和无偿性的特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无期限性和不可分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不存在限制,只要房屋或建筑物存在,该房屋或建筑物所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就一直存续着;

若房屋或建筑物毁损或灭失,只要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愿意修复或重建(必要时经过批准),那么其对土地的使用权便可以长久地存续下去。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和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附随设施相分离而单独转让或处分,只能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行转让或流转。

六、宅基地动迁儿媳有份吗?

老家房子拆了宅基地不是自己得了。

房屋拆迁既是对房屋的补偿,也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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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宅基地拆迁媳妇有吗,宅基地拆迁儿媳有份吗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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