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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基地经理,江苏财务经理侵吞2亿:老板朱德洪遭背叛,孙莹辩称摸了一把好处费

马建波律师

马建波律师

主办律师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

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摘要:本文介绍房屋拆迁基地经理,江苏财务经理侵吞2亿:老板朱德洪遭背叛,孙莹辩称摸了一把好处费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朱国华是犯了什么罪,公司会计财务贪污怎么判刑,股东把应收款挪用,财务人员是否被判刑?,开除财务会有什么后果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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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基地经理,江苏财务经理侵吞2亿:老板朱德洪遭背叛,孙莹辩称摸了一把好处费

一、江苏财务经理侵吞2亿:老板朱德洪遭背叛,孙莹辩称摸了一把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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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财务经理侵吞2亿#

江苏一老板亏了2亿元!就因为“摸了一把”公司财务经理! 一般公司老板都得是有头脑、精明能干的类型,可是也有被人“坑”的时候。就例如,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的老板朱德洪。 朱德洪公司有个财务经理叫孙莹,本来二人是好的“搭档”,可是没想到最终翻脸成仇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原来,朱德洪发现孙莹离职前将公司账上的钱都给转移走了,一共2亿!更可恨的是,只给公司留了1分钱,这不是在恶心人吗? 朱德洪自然是不会让孙莹好过的,直接告她职务侵占。孙莹在被警方询问期间,也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却表示你8400万是朱德洪给她的,至于理由则是她与朱德洪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他摸了她一把,这是给她的好处费。 如若真的是这样,不得不说,这“摸”的代价也太大了,直接就亏了2亿! 不过,孙莹最终确实因为职务侵占被判刑,至于这8400万到底是怎么个由来,没掰扯清楚。

二、财务人员是否被判刑?

法律主观:

股东挪用资金罪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看是否满足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条件。

非法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朱国华是犯了什么罪

法律分析:

人大代表般是工人、 农民、知识分子、干部、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人民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归国华侨等,他们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四、公司会计财务贪污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股东把应收款挪用

法律主观:

股东挪用资金罪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看是否满足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条件。

非法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开除财务会有什么后果

员工参与公司的诈骗行为,根据其参与的数额进行处罚,主犯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财务人员若未参与诈骗则不会被判刑。

所有参与诈骗的成员都会受到牵连,构成犯罪者将被判刑,轻微犯罪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对首要分子按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按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律分析

如果公司员工明知公司从事诈骗行为,而参与诈骗行为的,应当根据参与的诈骗数额进行处罚。

同时,还要依据员工在诈骗活动中的作用而确定,如果是主犯的,承担刑事犯罪活动的所有责任。

如果财务人员没有参与诈骗则不会被判刑。

凡是参与诈骗的成员,都会受到牵连。

其中,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处罚。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拓展延伸

财务人员刑责:

法律对财务犯罪的惩罚措施

财务人员在财务犯罪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财务犯罪的财务人员,其刑责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财务犯罪包括贪污、挪用资金、虚假报表等行为,这些行为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根据法律的惩罚措施,财务人员如果被判定犯有财务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罚款等。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于财务人员的监管措施,如加强内部控制、审计和监察等,以减少财务犯罪的发生。

因此,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避免违法行为,以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结语

在公司员工参与诈骗行为的情况下,根据其参与的诈骗数额进行相应处罚,主犯将承担刑事犯罪活动的全部责任。

财务人员若未参与诈骗行为则不会被判刑。

所有参与诈骗的成员都将受到牵连,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从轻处罚。

财务人员在财务犯罪方面承担重要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其刑责将有法律规定。

财务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以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

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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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基地经理,股东把应收款挪用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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