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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胞房屋拆迁赔偿,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张雪英律师

张雪英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十年以上的法律事务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公司法律事务。

摘要:本文介绍侨胞房屋拆迁赔偿,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租房期间遇到政府改造,租赁房屋如何改建,承租人对房屋扩建要如何处理,租房期间遇到政府改造 法律问题,改造房出租纠纷是怎样的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侨胞房屋拆迁赔偿,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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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胞房屋拆迁赔偿,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华侨事务委员会

国家房产管理局

(1963年4月14日国务院批转)

国务院:

对华侨私有出租房屋,有些城市已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在已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里,一般的都根据华侨的特点,在改造范围和留房等方面,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照顾,受到了华侨的拥护。但是也有的城市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没有规定起点;部分城市改造起点偏低;还有将华侨在解放后用国外汇款购置或建筑的房屋以及经政府动员出租的房屋等等,纳入改造的。我国外侨胞一向有“落叶归根”的思想,他们希望在国内保留必要的房屋,以便回国居住。为了进一步团结华侨、争取侨汇,特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前华侨在国内集资或独资经营的房地产公司(置业公司)的产业,一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般华侨出租房屋的改造起点,应比当地私房改造起点略为放宽。非住宅用房与住宅用房分不清的,按住宅用房处理。与自住房屋结构相连的出租房屋,数量超过改造起点不很多的;经机关团体动员并通过我们安排而出租的;所收房屋租金用于公益事业的,一般不予改造。符合改造规定的房屋,在给业主保留自住房时,应当照顾到国内、国外人口,留给的自住房屋数量应当高于一般房主的居住水平。

(二)解放后华侨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不论是住宅或非住宅,不论出租多少,也不论在城市或城镇,一律不进行改造。

(三)各地如有不应改造而已经改造了的华侨房屋,应退还给业主,明确业主的产权,由业主自行经营管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省、自治区、市人民委员会研究执行。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房屋)17

二、租房期间遇到政府改造 法律问题

承租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进行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而与出租人发生的争议主要有收回房屋、经济补偿和产权争议。

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擅自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费用,房主原则上不予补偿,承租人应将增添的附属物拆走,拆除时给原房造成损害的,应给产权人赔偿损失。

不能拆除的,经双方协商,房主可折价补偿合理的费用。

(2)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如果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房屋产权仍属出租人所有,对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无论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属违章搭建的,都应拆除。

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是经房主同意搭建的,应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担;如未经房主同意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并应赔偿房主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租房期间遇到政府改造

法律分析:

尽管是不可抗因素,但是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租赁房屋如何改建

承租人能改建租赁房屋,但要获得出租人的同意。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承租人对房屋扩建要如何处理

承租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进行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而与出租人发生的争议主要有收回房屋、经济补偿和产权争议。

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擅自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费用,房主原则上不予补偿,承租人应将增添的附属物拆走,拆除时给原房造成损害的,应给产权人赔偿损失。

不能拆除的,经双方协商,房主可折价补偿合理的费用。

(2)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如果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房屋产权仍属出租人所有,对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无论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属违章搭建的,都应拆除。

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是经房主同意搭建的,应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担;如未经房主同意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并应赔偿房主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改造房出租纠纷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

尽管是不可抗因素,但是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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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侨胞房屋拆迁赔偿,承租人对房屋扩建要如何处理

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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