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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居房屋拆迁,城中村拆迁中居(村)委会能否强拆房屋?最终谁承担法律责任呢?

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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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摘要:本文介绍北京中居房屋拆迁,城中村拆迁中居(村)委会能否强拆房屋?最终谁承担法律责任呢?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城中村的房屋拆迁应该怎么安置,城中村拆迁可以拒绝吗,城中村拆迁能拒绝吗,城中村拆迁的问题,城中村有没房子能享受拆迁补偿吗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北京中居房屋拆迁,城中村拆迁中居(村)委会能否强拆房屋?最终谁承担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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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居房屋拆迁,城中村拆迁中居(村)委会能否强拆房屋?最终谁承担法律责任呢?

一、城中村拆迁中居(村)委会能否强拆房屋?最终谁承担法律责任呢?

一、律师分析

(一)村(居)委会无权作为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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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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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律并未赋予居委会有强制拆除的职权,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法第十三条还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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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居)委会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后,哪个部门负责承担责任?

某某区人民政府为因案涉城中村拆迁项目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关于城中村拆迁改造,依照何种法定程序进行,目前在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多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文件予以规制。结合地方规定,往往规定: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城中村‘一村一案’的制定、表决、论证、批准全过程;负责拆迁的组织、实施;负责帮助办理回迁楼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社会稳定工作。各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辖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其中明确载明了各区政府系其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拆迁的组织、实施。\n\n\n\n二、法院裁判观点

首先,是对适格被告的确定。当事人案涉房屋系因城中村拆迁改造而被拆除。关于城中村改造的程序,目前在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多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或者是参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地方明确规定:“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城中村‘一村一案’的制定、表决、论证、批准全过程;负责拆迁的组织、实施;负责帮助办理回迁楼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社会稳定工作。各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辖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此可以认定,案涉城中村拆迁改造系由某某区政府组织实施。虽然某某区政府提供的《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某某居委会为拆迁人,但因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符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应视为委托,其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某某区政府承担,某某区政府系本案适格的被告。

其次,拆除当事人房屋的程序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有关城中村拆迁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拆除的,法律并未赋予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的职权。本案中,被告某某区政府在未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将其房屋予以拆除,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鉴于原告的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规定,依法应当确认被告某某区政府拆除当事人房屋这一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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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考案例:

1、(2020)最高法行申15184号行政裁定书;

2、(2023)冀行终1733号行政判决书。

二、城中村拆迁的问题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城中村进行改造的,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城中村的房屋拆迁应该怎么安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时,被拆迁人怎样安置由被拆迁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确定,一般是给予一定的安置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房屋拆迁的流程

房屋拆迁的流程如下:

1、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

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四、城中村拆迁可以拒绝吗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城中村进行改造的,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城中村进行改造的,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城中村拆迁能拒绝吗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城中村进行改造的,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城中村有没房子能享受拆迁补偿吗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另有规定外,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人选择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金额、家用设施拆装费、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层次、平面使用功能和设施设备,被拆迁房屋及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差价金额和结算方式、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家用设施拆装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金额,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多层建筑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高层建筑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委托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由拆迁人提出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拆迁人从中选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不能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设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进行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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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中居房屋拆迁,城中村拆迁能拒绝吗

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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