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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后再拆迁,一轮土地承包期内户口迁出,二轮别人承包了还能要补偿款吗

杨国雷律师

杨国雷律师

首席督导律 房屋征收补偿

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摘要:本文介绍农村土地流转后再拆迁,一轮土地承包期内户口迁出,二轮别人承包了还能要补偿款吗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二轮土地承包后户口迁出能承包土地吗,二轮承包地前户口迁出的政策,土地承包后户口迁移后还有承包权吗,户口迁出后是否还能继续承包土地,户口迁走承包地怎么处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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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后再拆迁,一轮土地承包期内户口迁出,二轮别人承包了还能要补偿款吗

一、一轮土地承包期内户口迁出,二轮别人承包了还能要补偿款吗

法律主观:

二轮承包土地政策:延长 土地承包 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 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法律客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稳定内和完善农村土容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第二条

(一)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

(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三)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

(四)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户口迁出后是否还能继续承包土地

法律分析:

有的。

只是家庭的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二轮土地承包后户口迁出能承包土地吗

法律分析:

要根据户口迁出的情况来判断是否还能保留土地承包权。

如果已经转为非农户口,则无法再要回土地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二轮承包地前户口迁出的政策

法律分析:

当事人户口在当地的村(居)委会登记在册,并且属于农业户口的,是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五、土地承包后户口迁移后还有承包权吗

法律分析:

有的。

只是家庭的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六、户口迁走承包地怎么处理

一、户口迁出后土地承包权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该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1、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该承包地,并办理确权手续;

2、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应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不能再办理确权手续;

3、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条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以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户口迁出后还能继承父母的土地吗

户口迁出房屋继承问题。

一,户口是否迁出,对房子的继承权没有影响,只要你是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房子(地上建筑物部份,如果是农村的宅基地,本身就是不能继承的),房屋遗产过户,一般需要经过遗产继承公证:

(必须要所有同一序位继承人全部到场)。

二,房产继承需要公证处开据公证书以及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

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三,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应该均等分配遗产,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

如果继承各方对此有异议,可以各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遗产继承不适用于仲裁)。

三、户口迁出后还能继承原有房产吗

一,户口是否迁出,对房子的继承权没有影响,只要你是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房子(地上建筑物部份,如果是农村的宅基地,本身就是不能继承的),房屋遗产过户,一般需要经过遗产继承公证:

(必须要所有同一序位继承人全部到场)。

二,房产继承需要公证处开据公证书以及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

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四、户口迁出后还能享受原农村回迁安置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可以享受该待遇的(不能退回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1、当事人的户口并未迁出本集体的,就属于本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可以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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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土地流转后再拆迁,土地承包后户口迁移后还有承包权吗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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