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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认定违建,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再启动违法建筑认定程序,法院应如何判决?

王佳扬律师

王佳扬律师

专业律师 征收拆迁补偿 安置维权 民商争议纠纷

接受过多年法学专业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对行政诉讼法有独到且深入的见解,征收拆迁案件处理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房屋征收、企业征收纠纷等。

摘要:本文介绍房屋拆迁后认定违建,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再启动违法建筑认定程序,法院应如何判决?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征收中发现房屋“被违建”,你该怎么办?,最高法院判例:房屋征收中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之审查认定,征收时对于违法建筑予以补偿吗,违法建筑未按法定程序拆除,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征收过程中,翻建房屋能作为违建房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房屋拆迁后认定违建,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再启动违法建筑认定程序,法院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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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认定违建,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再启动违法建筑认定程序,法院应如何判决?

一、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再启动违法建筑认定程序,法院应如何判决?

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再启动违法建筑认定程序,法院应如何判决?

二、违法建筑未按法定程序拆除,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所谓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违法建筑一般包括四种情形: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第二种情况,对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已经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了相关手续并缴纳了罚款的,在征收时可以视为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一、我国的合法建筑被强拆违反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铁路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怎么处罚

铁路管理范围内有违法建筑的,由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给予罚款,限期拆除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征收中发现房屋“被违建”,你该怎么办?

1.把握时间很重要收到拆违通知或决定后,无需慌张、恐惧,亦不用犹豫,你应该立即针对拆迁方的拆违通知或决定提起行政复议(60日内)或者行政诉讼(6个月内)。

尤其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超过法定期限将会对维权非常不利。

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这句法律格言广大被征收人需要谨记。

2.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作出后的违法点面面观

(1)强拆之前的催告、告知义务《行政强制法》第

35、

36、

37、43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拆除“违建”前,应当事先催告(书面形式)被拆迁人履行义务,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取其意见。

而在实践中,拆迁方较多只知强拆,并不会履行法定程序,在其“拆违”过程中存在诸多的程序违法之处。

捕捉这些违法点,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尤为重要。

(2)拆迁方夜间强拆、断电、断水为达到其拆迁目的,拆迁方会选择对被拆迁人断水、断电,夜里组织不明身份人员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破坏(如砸玻璃、卸门等)。

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遇到上述情况时,一勿慌张,二要沉着应对,不可以暴制暴。

三要尽可能地留存证据,以便为后期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依据。

(3)拆迁方之强制拆除行为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期满后,拆迁方会堂而皇之地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但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在接到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后,若被拆迁人及时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拆迁方是不能进行强制拆除的,如拆迁方贸然强拆,其强制拆除行为应被认定为严重违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应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举证不能的应承担败诉的责任。

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进入诉讼程序后,若被告即拆迁方不能举证证明其依法进行了立案、现场勘验、现场拍照、制作平面位置图等工作,不能证明其已告知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听取了其意见,则拆迁方将可能面临败诉。

遇到不公平的事,要及时上诉,把握好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对法律要及时进行了解,以免错过最佳解决时间,不懂得可以咨询律师,法律是维护权益的最好的保障,要懂得运用法律。

四、最高法院判例:房屋征收中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之审查认定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影响众多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事关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对征收决定的审查,应当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

人民法院一般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一系列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已经公布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是否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可能认识有分歧的,则宜尊重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判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尤其是以征收形式进行的旧城区改建,既交织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也涉及旧城保护与都市更新,更应尊重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即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裁判文书】

中

五、征收时对于违法建筑予以补偿吗

所谓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违法建筑一般包括四种情形: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第二种情况,对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已经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了相关手续并缴纳了罚款的,在征收时可以视为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一、我国的合法建筑被强拆违反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铁路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怎么处罚

铁路管理范围内有违法建筑的,由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给予罚款,限期拆除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六、征收过程中,翻建房屋能作为违建房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拆除程序中政府部门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保障其复议、诉讼等权利,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应某与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案法律解析

【裁判要旨】

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认定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并处置前,未充分核实案涉建筑的当事人身份,未听取应某意见并记录、复核,且某街道办实施的拆除行为在应某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期限内,未在公证机构或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故某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应某

被告:

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应某系Z省J县X村人。

2004年10月10日,应某与发包方X村村民委员会第四组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第三条载明,“承包土地为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004年10月15日,应某取得农地承包权(2004)第131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载明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经营,承包土地用途为农业用途。

承包地总面积为1.637亩,承包地块两块分别为水田0.273亩,鱼塘1.364亩。

后应某在该承包地块内修建案涉建筑,用于居住使用。

2019年3月5日,某街道办事处向应某父亲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为由要求限期拆除。

2019年3月13日,某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案涉建筑进行了拆除。

应某向法院诉请:

一、某街道办事处拆除案涉建筑的行为违法;

……

【法院判决】

一、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应某案涉建筑的行为违法;

……

【案例解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1、案涉建筑物性质如何认定,是否为违法建筑?;

2、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一、关于案涉建筑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案中,应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写明土地用途为农业用途,其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也明确载明:

承包土地属农业用途,不得进行非农建设。

现应某在其承包经营的地块内构筑建筑居住使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了农用地用途,没有办理用地和建设规划手续,某街道办事处认为案涉建筑系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案涉拆除行为的程序:

依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第十六条规定,乡村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申请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规定,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某街道办事处认定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并处置前,未充分核实案涉建筑的当事人身份,未听取应某意见并记录、复核;

某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拆除行为在应某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期限内,未在公证机构或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故某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律师提示:

本案中审理法院引用的是地方性法规,在实务中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案涉建筑系违法建筑,某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但案涉建筑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予以确认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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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后认定违建,征收时对于违法建筑予以补偿吗

内容审核: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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