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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人员责任,房屋征收评估委托方是谁

摘要:本文介绍房屋拆迁评估人员责任,房屋征收评估委托方是谁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被征收人能否自行委托评估?,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权委托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由谁进行评估,房屋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直接指定吗?,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哪些事项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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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人员责任,房屋征收评估委托方是谁

一、房屋征收评估委托方是谁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权委托评估机构的是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评估是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其中包括了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职责。

评估机构的选定:虽然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但最终的委托行为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但无论是哪种方式,最后都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这保证了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也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权委托评估机构的是房屋征收部门。这是由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和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所决定的。同时,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二、房屋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直接指定吗?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其资质资格经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评估。

未经核准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根据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暂定。

所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但资质等级越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能从事的估价业务范围越大。

除了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应当尽量选用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公布这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拆迁标准

依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有特殊困难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和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分类优先实施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顺序,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保障性住房有关手续。

三、被征收人能否自行委托评估?

法律分析:

被征收人作为具有独立意志的民事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自己的不动产实施评估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受被征收人委托估价的评估公司依法依规作出的评估报告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因此,被征收人能够自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房屋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权委托评估机构

法律主观:

首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因此,如果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指定某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您的房屋进行评估的话,属于程序违法,您可以提出异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不可以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其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评估独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再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正确适用评估方法。

主要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假设开发法等,因此需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决定采用哪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最后,对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可知,如果您如果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可以要求作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该机构应同样需要当书面告知您。

如果您对该复核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您对补偿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如果您对补偿决定还是不服的话,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笔者总结的一些关于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程序的知识点。

实践中,就房屋价格评估结果产生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被拆迁人可能仅仅知道自己房屋的价格评估结果显失公平,但是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所以,笔者告诉大家,当您遇见这种情况时,不要慌,法律赋予我们很多的救济途径,在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终会使您的权益免受不正当的侵害。

五、被征收房屋由谁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其资质资格经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评估。

未经核准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根据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暂定。

所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但资质等级越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能从事的估价业务范围越大。

除了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应当尽量选用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公布这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拆迁标准

依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有特殊困难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和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分类优先实施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顺序,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保障性住房有关手续。

六、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一、房屋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直接指定吗

不是,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柯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牧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同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二、房屋评估流程是什么

1、明确估价对象的基本事项,包括:

(1)弄清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如对土地应该明确它的地籍所辖范围及其地籍号,还有其所坐落的位置.用途.面积.形状等;

对房屋,就需要明确其坐落的位置(门牌号码).结构.层数.面积.使用情况等。

(2)弄清估价对象的权利状态,如完全产权.设定有其他某项权利的不完全产权等等都必须明确。

(3)弄清估价对象价值范围,如单纯的评估土地的价值,或者单纯评估房屋的价值,或评估一幢房屋中的某个部位等等,都必须明确。

(4)弄清估价目的,由于同一房地产出于不同的估价目的,其估价结果往往不同。

所以,必须明确委托估价人请求估价的目的是什么,以区分不同性质的估价。

2、拟定估价作业方案,主要是就估价所要做的各项工作作出日程进度安排,包括对估价作业内容.作业人员.时间进度.所需经费等的安排,以便于控制进度及协调合作。

3、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由于估价对象和所采取的估价方法的不同,房地产估价所需的资料也不同。

一般来说,所搜集的估价资料包括:

产权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市场交易资料,土地资料,法律和规划资料。

在委托房屋评估机构的时候,一般是由被征收人协商协议确定的,但是也有可能会到一些纠纷情况,到时候可以经过多数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方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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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评估人员责任,被征收房屋由谁进行评估

内容审核:丁春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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