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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农村统一拆迁,广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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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土地纠纷 建筑房产法律事务

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摘要:本文介绍广西新农村统一拆迁,广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广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广西宅基地建房面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广西农村宅基地新规定,广西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广西新农村统一拆迁,广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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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农村统一拆迁,广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一、广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法律主观:

《办法》强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并复垦、复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建住宅;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鼓励村民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村内尚有未利用地、空置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广西农村宅基地新规定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广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宅基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广西宅基地建房面积规定

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

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

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

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平方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

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

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

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平方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六、广西宅基地面积标准

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宅基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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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西新农村统一拆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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