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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举报农村拆迁款,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向谁举报

张天雨律师

张天雨律师

专业律师 征收补偿 民商事诉讼

近10年执业经验,在诉讼和非诉领域都具有丰富实战经验。掌握法条精髓,能为当事人多方位深层分析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摘要:本文介绍检察院举报农村拆迁款,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向谁举报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村干部霸占村民土地向谁举报,如何举报村干部私卖集体土地,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犯罪吗?,侵占农村集体土地向哪个部门举报,村干部私吞农村土地补偿款怎么办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检察院举报农村拆迁款,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向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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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举报农村拆迁款,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向谁举报

一、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向谁举报

法律主观:

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的,村民可向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也可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的村基层主任人员,应视为“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的,涉嫌贪污罪。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侵占农村集体土地向哪个部门举报

法律分析:

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一般都涉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

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以及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惠农拨款成为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因此这些款项成为了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

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

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十六条 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可见能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

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因此,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三、村干部霸占村民土地向谁举报

法律分析:

如果是违建违法占地可以去国土部门举报,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何举报村干部私卖集体土地

法律分析:

直接向监察委举报即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五、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犯罪吗?

法律分析:

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一般都涉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

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以及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惠农拨款成为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因此这些款项成为了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

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

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十六条 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可见能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

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因此,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六、村干部私吞农村土地补偿款怎么办

侵占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向以下部门举报:

1、可以直接拨打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或市监察局热线举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找当地国土局举报,举报电话是“12336”。

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意在对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

3、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主要是从解决社会纠纷的角度,而不是从土地所有权的角度。

当事人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4、村委会出面解决。

由于村委会不仅是基层自治组织,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等集体资产管理的代表,因此有义务主动解决村内矛盾和维护村内土地利用秩序的问题。

5、通过媒体途径解决问题。

非法占用耕地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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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检察院举报农村拆迁款,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犯罪吗?

内容审核:张天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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