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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农村共有房屋遭遇拆迁,该如何进行补偿安置?

摘要:律师的工作是用法律解决问题,而不是单纯的打官司,诉讼只是律师协助当事人维权的手段而已,只要能最大限度达成当事人的诉求,官司输赢,并不一定重要!
离婚后农村共有房屋遭遇拆迁,该如何进行补偿安置?

  离婚在这个时代已经是普遍被大众接受且认同的事实,它的践行代表着对自由婚姻恋爱权贯彻落实。但我们也不能忽略由此带来的种种问题,比如离婚双方必然需要面对财产分割,尤其是在可能会涉及到拆迁的地区,经常会出现双方离婚后,虽然财产分割都顺利进行,但房子可能依然为二人共同所有,这在只有一套房的家庭当中相当普遍,那么遇到此类问题,遭遇拆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来着重探讨一下。

  1. 补偿标准问题

  一般来说,拆迁安置补偿考虑到《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规定,如果选择产权置换的话,一般会遵循“一证一户”的原则,但如果产权所有人家庭出现了离婚状况,则会触发《物权法》中第二十八条的物权变动效力,即一宅多户现象,当然,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合法,而不会说与一户一宅发生冲突导致判定违法而被强制拆分。

  那么在离婚后,各占所有权的情况下,发生征拆行为需要进行安置补偿时又该如何操作呢?理论上,原夫妻二人既以离婚分户,那么拆迁安置补偿就应该进行分户安置,分别补偿,当然,在二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拆迁方给予一套安置房,这也并无不妥。

  2. 想分户却未能分户的解决方案

  当然,一般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经常发生,甚至可能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比如拆迁方由于各种原因并不了解产权人离婚的事实,从而导致想分户的二人还是只分到了一套房,此时不少拆迁户却非常不满,甚至通过走司法程序的方式希望能改变结果。

  方式是对的,但是结果上一定能获得合理支持吗?我们先看相关法律,依据物权变动效力原则,理论上涉案房屋虽然可能并未进行所有权拆分,但实际上在离婚事实成功之后,房屋就以归原夫妻二人共同所有,那么在遭遇拆迁需要进行安置补偿时,也理应分户安置,但这里还需要参考的另一因素为,拆迁方是否及时知道了离婚事实的发生,如果当事双方并没有积极提交离婚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不能单纯的认为是拆迁方的失误。

  从时间节点上来看,至少有两个阶段是被拆迁人提交离婚事实的机会,一是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时,被拆迁人应提交相关证据;第二就是在房屋评估机构在作出评估时也可提出异议,由此可知,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是有充分机会去主张合法权益的。甚至可以说在安置房正式批给被拆迁人的时候都有可操作的空间,只要充分抓住机会,就可以进行分户。

  但更多情况下可能由于工作繁忙,或者自认为的理所应当,离婚事实双方均没有在合理期间提出离婚分户的事实,从而导致依然只分得一套原夫妻共有的拆迁房,此时被拆迁人经常会认为这是拆迁方的失误,要求拆迁方重新给予安置补偿,但往往,拆迁方也会拿出当初的权属证书,明确记载按照“一证一户”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所以拆迁方有问题吗?当然没问题!

  那么此种情况下我们就没有办法了吗?

  办法当然有。

  根据最高法新发布的一批指导案例中,就有一份案例是这种情况,而最高法给出的最终方案,是重新采取协商分割的方式,在可行的范围内建议拆迁方进行重新补偿,而指导案例中也的确在双方的重新协商下,收回了原有的补偿房屋,给予被拆迁人双方两套面积较小的房产。

  本案也是给出了明确的处理建议,即在有限范围内,在充分保证被拆迁人利益,合法诉求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其实无论是这种典型案件,还是其他的征拆案件,我们可以从众多案例中总结得出:除了有明显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案例之外,其他所有的纠纷,最高法也好,基层法院法也好,都是建议大家协商解决。这里就普及一个认知,律师的工作是用法律解决问题,而不是单纯的打官司,诉讼只是律师协助当事人维权的手段而已,只要能最大限度达成当事人的诉求,官司输赢,并不一定重要!

  毕竟在征拆问题上,输赢,真的没有更多的利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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