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川17行初6号《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限期作出补偿决定案
审结日期:2020年7月30日
案情简介:
朱某系四川省达州市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处。2016年,朱某的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朱某始终未能与任何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赶工期需要,县交通局对涉案道路的施工设计进行了改线处理,改线后的道路不再占用朱某的院坝,但距朱某的案涉房屋仅距离2米,道路通车运行后,严重影响了朱某一家的生活起居及安全。
案件结果:
判决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朱某提出的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专业解读: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其家人乃至公共交通的安全,其房屋应当被纳入拆迁范围,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对朱某房屋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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