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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小区拆迁名单公示,武清区还迁房小区名单

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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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土地征收

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土地权属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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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小区拆迁名单公示,武清区还迁房小区名单

一、武清区还迁房小区名单

法律客观:

最新武清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区开发建设,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因城区规划建设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主管机关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房证为依据;没有以上依据的,由街道、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共同认定。拆迁平房住宅,在合法证件界定的四至范围内,只能有一处批准建设的合法主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第六条拆迁具有本街村常住户口的村民住宅,符合《武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分户立户。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二)补偿安置方式;(三)货币补偿金额;(四)还迁安置房地点、房型、面积、建筑结构、内装修标准等;(五)搬迁期限;(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的方式;(九)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一种。(一)“拆一还一”补偿安置方式是指按照被拆迁人平房(主房)、楼房(不含储藏室)建筑面积给予同等面积还房。拆迁住宅平房,还迁面积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不同档次优惠价格购买。还迁面积小于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返还被拆迁人。配房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拆迁住宅楼房,按还迁楼房跨档购房最高价格确定评估基数,按还迁楼房楼层调剂系数计算原楼房价格,多退少补,原建筑面积内给予同等面积还房,原建筑面积至还迁接近档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储藏室及装修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本街村村民除享受“拆一还一”政策外,可以根据家庭人口和分户立户情况增购一定面积的还迁房。还迁安置用房的房型及面积,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设定,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组合购房。被拆迁人购买还迁房确有困难的,拆迁人或拆迁人委托的公司可参照当年商品房市场价格回购。市场价格由拆迁人根据还迁房屋所处区位提出,报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第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确定。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证载为商住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商住楼房,首层按照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二层(含二层)以上按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第十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一条住宅及其它房屋在主管机关房屋用途确认前改变用途为经营性房屋并延续使用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前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第十三条还迁安置房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临时过渡住处,拆迁人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还迁房屋之日止。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因拆迁房屋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申请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武清区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区开发建设,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城区规划建设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主管机关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房证为依据;没有以上依据的,由街道、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共同认定。

拆迁平房住宅,在合法证件界定的四至范围内,只能有一处批准建设的合法主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六条拆迁具有本街村常住户口的村民住宅,符合《武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分户立户。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

(四)还迁安置房地点、房型、面积、建筑结构、内装修标准等;

(五)搬迁期限;

(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一种。

(一)“拆一还一”补偿安置方式是指按照被拆迁人平房(主房)、楼房(不含储藏室)建筑面积给予同等面积还房。

拆迁住宅平房,还迁面积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不同档次优惠价格购买。

还迁面积小于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返还被拆迁人。

配房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楼房,按还迁楼房跨档购房最高价格确定评估基数,按还迁楼房楼层调剂系数计算原楼房价格,多退少补,原建筑面积内给予同等面积还房,原建筑面积至还迁接近档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储藏室及装修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本街村村民除享受“拆一还一”政策外,可以根据家庭人口和分户立户情况增购一定面积的还迁房。

还迁安置用房的房型及面积,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设定,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组合购房。

被拆迁人购买还迁房确有困难的,拆迁人或拆迁人委托的公司可参照当年商品房市场价格回购。

市场价格由拆迁人根据还迁房屋所处区位提出,报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确定。

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证载为商住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商住楼房,首层按照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二层(含二层)以上按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十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住宅及其它房屋在主管机关房屋用途确认前改变用途为经营性房屋并延续使用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还迁安置房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在过渡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临时过渡住处,拆迁人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还迁房屋之日止。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因拆迁房屋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申请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天津武清区村镇拆迁名单

天津武清区村镇拆迁名单如下:

1、崔黄口镇北辛庄村。

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2〕第89号》拟征收崔黄口镇北辛庄村集体土地0.31804公顷合4.7706亩;

2、崔黄口镇陈相庄村。

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2〕第90号》拟征收崔黄口镇陈相庄村集体土地0.0441公顷合0.6615亩;

3、崔黄口镇东赵庄村。

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2〕第91号》拟征收崔黄口镇东赵庄村集体土地0.0882公顷合1.323亩;

4、崔黄口镇修家庄村。

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2〕第92号》拟征收崔黄口镇修家庄村集体土地0.0441公顷合0.6615亩;

5、崔黄口镇。

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2〕第93号》拟征收崔黄口镇集体土地0.0441公顷合0.6615亩;

6、上马台镇。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武清区征字〔2022〕第39号》征收上马台镇集体土地1.49759公顷合22.46385亩;

7、梅厂镇方辛庄村。

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2〕第94号》拟征收梅厂镇方辛庄村集体土地0.36101公顷合5.41515亩;

8、梅厂镇吴辛庄村。

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2〕第95号》拟征收梅厂镇吴辛庄村集体土地0.06558公顷合0.9837亩;

9、梅厂镇杨恒庄村。

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2〕第96号》拟征收梅厂镇杨恒庄村集体土地0.165公顷合2.475亩;

10、上马台镇东薛庄村。

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2〕第97号》拟征收上马台镇东薛庄村集体土地0.25907公顷合3.88605亩;

11、上马台镇杜庄村。

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2〕第98号》拟征收上马台镇杜庄村集体土地0.04908公顷合0.7362亩;

12、上马台镇贾林庄村。

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2〕第99号》拟征收上马台镇贾林庄村集体土地0.00029公顷合0.00435亩;

13、上马台镇李凤庄村。

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2〕第100号》拟征收上马台镇李凤庄村集体土地0.10388公顷合1.5582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天津武清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天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所列:

实施拆迁要有许可证

规定要求,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

拆迁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拆迁范围内不得扩建房屋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

拆迁双方要订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该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协议内容包括:

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2、补偿安置方式;

3、货币补偿金额;4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

5、搬迁期限;

6、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方式;

9、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由政府依法代管的房屋,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受理裁决申请、申请强拆前要听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要举行听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政府,经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

五、最新武清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区开发建设,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城区规划建设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主管机关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房证为依据;没有以上依据的,由街道、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共同认定。

拆迁平房住宅,在合法证件界定的四至范围内,只能有一处批准建设的合法主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六条拆迁具有本街村常住户口的村民住宅,符合《武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分户立户。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

(四)还迁安置房地点、房型、面积、建筑结构、内装修标准等;

(五)搬迁期限;

(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一种。

(一)“拆一还一”补偿安置方式是指按照被拆迁人平房(主房)、楼房(不含储藏室)建筑面积给予同等面积还房。

拆迁住宅平房,还迁面积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不同档次优惠价格购买。

还迁面积小于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返还被拆迁人。

配房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楼房,按还迁楼房跨档购房最高价格确定评估基数,按还迁楼房楼层调剂系数计算原楼房价格,多退少补,原建筑面积内给予同等面积还房,原建筑面积至还迁接近档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储藏室及装修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本街村村民除享受“拆一还一”政策外,可以根据家庭人口和分户立户情况增购一定面积的还迁房。

还迁安置用房的房型及面积,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设定,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组合购房。

被拆迁人购买还迁房确有困难的,拆迁人或拆迁人委托的公司可参照当年商品房市场价格回购。

市场价格由拆迁人根据还迁房屋所处区位提出,报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确定。

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证载为商住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商住楼房,首层按照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二层(含二层)以上按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十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住宅及其它房屋在主管机关房屋用途确认前改变用途为经营性房屋并延续使用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还迁安置房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在过渡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临时过渡住处,拆迁人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还迁房屋之日止。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因拆迁房屋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申请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六、天津武清区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实施棚户区改造可以现金补偿,可以房屋置换。

现金补偿根据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补偿,同时给予其他的搬迁奖励,房屋置换的补偿为1:

1.5的面积置换。

2017年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城市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齐,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在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通常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应该参照当地经济水平和棚户区房屋价值等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及具体范围有哪些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旧小区改造补偿标准

关于旧城改造,通常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进行补偿,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具体而言,征收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具体的操作如下:

1.由于拆迁改造的原因,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具体补偿标准要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协议来定。

2.如果不同意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在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安置协议制定。

未能达成协议的,或协商不成的,撤除人,被撤除人可以向房屋拆除管理部门申请撤除补偿配置裁定。

苗圃补偿标准标准

苗圃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地区有很大差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作物的产值来制定,各地标准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赔偿标准看当地政府征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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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武清区小区拆迁名单公示,最新武清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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