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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拆迁政策2019,征收和收回的区别

黄晓丽律师

黄晓丽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团体性征地拆迁案件

擅长处理征地拆迁方面的大案和疑难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办案风格以理性、干练、高效著称,代理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遍及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河北、河南、广东、广西、贵州、内蒙、辽宁、吉林、甘肃等多个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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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拆迁政策2019,征收和收回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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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拆迁政策2019,征收和收回的区别,黄浦区拆迁标准

一、征收和收回的区别

征收和收回是两个在法律上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主要体现在法律效果、补偿方式以及适用情境上。

1)法律效果

1. 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取得,其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改变。这意味着,一旦征收发生,被征收财产的所有权将从原所有人转移到征收主体。

2. 收回:收回通常指的是对已经给予或出让的权利、财产等进行撤销或取回。在法律上,收回并不特指某一种具体的法律行为,而是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合同约定来确定其法律效果。例如,在土地使用权到期、违约等情况下,政府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能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2)补偿方式

1. 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合法权益。

2. 收回:收回的补偿方式则因具体情况而异。如果收回是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且双方有明确的补偿协议,则按照协议进行补偿。如果收回是单方面行为且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则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补偿问题。

3)适用情境

1. 征收:征收主要适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等。在这些情况下,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私人或集体的财产。

2. 收回:收回的适用情境则更加广泛,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同权利等各种情况。例如,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能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房屋。

征收和收回在法律效果、补偿方式以及适用情境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征收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而收回则是对已经给予或出让的权利、财产等进行撤销或取回。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和应用这两个概念。

二、自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

自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承租权的变更,而非产权的继承。因为公房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其产权归属于国家或单位,并非承租人的个人私有财产。

1)公房承租权不可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房的承租权并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范围,因此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公房承租人变更一般发生在原承租人死亡后,但这并不意味着承租权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留给子女或其他亲属。

2)承租权变更规则

虽然公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是为了保障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或共同经营人的居住权或经营权不受影响。

如果生前未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需要继续租赁该房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新的租赁合同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继续出租。

3)法律依据

以上观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中第七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租人死亡后,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则定义了遗产的范围,并排除了公房承租权等不可继承的财产。

自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实际上是承租权的变更问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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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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