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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方案请教,拆迁补偿纠纷如何举证?

李甜律师

李甜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类案件 普通民商事类案件

从事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普通民商事案件。擅长处理多人房屋拆迁补偿案件,能够娴熟地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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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方案请教,拆迁补偿纠纷如何举证?

一、拆迁补偿纠纷如何举证?

在拆迁补偿纠纷中,举证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了有效地举证,被拆迁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一、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

房屋产权证明:提供房产证、土地证等文件,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拆迁通知和公告:收集政府部门发布的拆迁通知、公告等文件,证明拆迁的合法性和具体要求。

补偿协议和方案:如果曾与政府部门或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应提供协议文本和补偿方案,以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

评估报告:提供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证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

现场照片和视频:拍摄被拆迁房屋的现状、拆迁过程以及可能存在的损害情况,作为直观的证据材料。

二、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咨询律师:请教专业律师,了解拆迁补偿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举证要求。

委托律师代理:如有必要,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拆迁补偿纠纷,包括准备证据材料、提起诉讼等。

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行政裁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被拆迁人可以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行政裁决不服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些法律程序中,举证是关键环节,被拆迁人需要充分展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在拆迁补偿纠纷中,被拆迁人应通过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及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等方式来有效地进行举证。同时,需要注意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拆迁补偿纠纷是民事纠纷吗

拆迁补偿出现赔偿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与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举证责任承担,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确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一、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定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被告应当是出具借条的债务人。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要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也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二、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三、拆迁纠纷怎么举证

法律分析:

一般由原告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四、拆迁补偿款纠纷案由

法律分析:

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规定,一级案由为物权纠纷和债权纠纷;

二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用益物权组织和合同纠纷;

三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拆迁补偿出现赔偿纠纷应该由谁来举证

拆迁补偿出现赔偿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与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举证责任承担,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确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一、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定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被告应当是出具借条的债务人。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要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也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二、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六、征地拆迁赔偿纠纷谁来举证呢?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与民事纠纷中的合同纠纷具有相同的属性,属于民事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协议,不是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只能采取一种行动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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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方案请教,拆迁补偿出现赔偿纠纷应该由谁来举证

内容审核:李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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