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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为您解析:迟到18年的拆迁补偿,怎么才能追回?

摘要: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进行法定继承。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按照拆迁方表达的意思来看,这笔补偿是给彭女士的父亲以及彭女士和她的女儿的,那么这笔钱将在三个人之间进行分割。
杨在明律师为您解析:迟到18年的拆迁补偿,怎么才能追回?

  导语

  随着我们的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全国各地的经济形式,都在不断的飞速发展。我们身边的老旧房屋也在逐步进行着整体规划、改造,有的甚至被列入了拆迁计划。拆迁,对于老百姓来说,绝对是一次改变生活条件的最好机会,当亲情在面临巨额的拆迁款和安置房的时候,正应验了一句老话"谈钱伤感情"。面对巨额拆迁利益时,亲情或友情都变得不堪一击,脆弱不堪。

  今天找到栏目组寻求帮助的是彭女士,居住九年的房子被拆迁,作为安置人的她却未能获得任何拆迁利益。十八年前的拆迁,至今仍有未解的谜团,到底谁拿走了彭女士的拆迁利益,这份迟到十八年的拆迁权益还能追回吗?BTV科教频道14:00首播节目《律师帮帮忙》中,来自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在明律师将为彭女士抽丝剥茧,逐层破解谜团,帮她理清十八年前的拆迁事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顾

  早在1992年,彭女士的父亲从单位分得一套公租房,这套房子从分下来的那天开始,一直由彭女士和女儿居住,父母则一直跟随二姐生活。1993年4月,为了生活更为便捷,彭女士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至该房产内,到2000年12月13日,彭女士成为该房产的户主。

  2001年,彭女士居住多年的房屋拆迁,为了自己的拆迁利益,彭女士曾经找过开发商,开发商给出的解释是,公租房是彭女士父亲单位分的,拆迁利益归父亲所有。正是开发商给出的理由,让彭女士觉得,在这次拆迁中没有自己的利益,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不过,新房一分下来,局面却发生了逆转。对于拆迁利益,父亲一直称只要了货币补偿,而家中的二姐却在拆迁之后住进了新房。

  彭女士的心中,对于二姐获得房产的事情,一直心存疑虑,但是碍于亲情,在之后长达18年的时间里,她也一直没有对房产的事情刨根问底,直到一次偶然机会,彭女士突然得知了一个惊天大秘密。

  原来,多年后哥哥和二姐在法院门前的一番争吵,让彭女士幡然醒悟。随后通过自己的调查,彭女士确认,在当年拆迁时自己和女儿是拆迁安置人,而本应被安置的自己和女儿,却没有拿到任何的拆迁补偿。

  通过调取当年的拆迁资料,彭女士还看到了一份2001年8月24日,经办人向拆迁人手书的一份汇报材料。这份材料中显示,彭女士的父亲和彭女士以及彭女士的女儿只要货币补偿,同住的二女儿和在大学读书的外孙要求回迁安置。这份材料又是如何出现的?其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多年来,与女儿一直在外租房度日的彭女士,还能追回这份迟到多年的补偿吗?让我们看看杨在明律师怎么说。

  杨在明律师支招

  杨在明律师表示,确定房屋的承租人以及公房的同住人是本案的焦点问题。该房产的承租人是彭女士的父亲,公租房同住人是彭女士和她的女儿。当公房遇到拆迁时,作为承租人的父亲获得拆迁补偿,作为公租房同住人的彭女士和女儿,在拆迁过程中,可依据拆迁政策获得相应的补助。同时,因各地拆迁政策不一样,同住人所获得的待遇也不相同。

  根据彭女士所述,房子是在2001年8月进行拆迁,适用1991年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中规定,公房的同住人可以获得安置权利。

  针对彭女士提出,当年拆迁时的那份汇报材料是否合法的问题,杨在明律师表示,由于目前没有材料可以证明这份材料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正因如此使彭女士理所当然的觉得自己的利益被侵害了。

  对于目前彭女士希望获得拆迁补偿房屋的诉求,杨在明律师指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1991年版《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的相关条例,将拆迁方以及父亲和二姐同时列为被告,以确认房屋拆迁协议无效为诉由,来进行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可以宣布当年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之后对拆迁利益能够与当年的拆迁方进行协商,则是最好的结果。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房管局或者有资格的裁决机关进行裁决。

  除此之外,据彭女士所述,按照当初签订的协议,货币补偿是父亲和彭女士以及彭女士女儿三个人的,而这部分补偿款彭女士也未拿到。如今父亲已经去世,对于这部分货币补偿杨在明律师认为存在两种可能性。其一,当初的货币补偿是彭女士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父亲去世后,先要将这笔财产中属于母亲的份额分割出来,之后作为父亲的遗产部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进行法定继承。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按照拆迁方表达的意思来看,这笔补偿是给彭女士的父亲以及彭女士和她的女儿的,那么这笔钱将在三个人之间进行分割。而对于目前彭女士没有拿到货币补偿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查看相关材料,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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