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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后集体土地归属,当年的农转非人员原来的宅基地能确权吗

杨国雷律师

杨国雷律师

首席督导律 房屋征收补偿

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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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后集体土地归属,当年的农转非人员原来的宅基地能确权吗,非转农可以享受集体土地吗

一、当年的农转非人员原来的宅基地能确权吗

农转非人员原来的宅基地能否确权,主要取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1)宅基地使用权归属

1.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集体,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因此,农转非人员如果户口已经迁出农村,原则上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 但如果农转非人员在农转非前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其宅基地使用权在农转非后仍然有效。

2)确权条件与流程

1. 确权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确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申请房屋确权人必须是集体成员且必须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 申请房屋确权人有正规合法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 房屋有用地有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

- 经过公告,没有人有异议。

2. 确权流程:农转非人员如果符合确权条件,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宅基地确权:

- 申报:领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 权属调查:国土部门对宅基地进行实地调查,包括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

- 审核与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 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签署同意登记发证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 登记注册与颁发土地证:根据审批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颁发土地证明。

3)特殊情形处理

1. 如果农转非人员的宅基地存在归属争议或手续不全,将暂时不予确权,需待争议解决或手续完善后再进行确权。

2. 如果农转非人员在农转非后已经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或赠与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那么其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转移。

农转非人员原来的宅基地能否确权,需要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确权条件与流程以及特殊情形处理等因素。如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确权条件,农转非人员可以依法进行宅基地确权。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厂房是否属于违建

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厂房是否属于违建,这是一个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与用途

1.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的土地,通常用于公共设施、农村宅基地等。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使用。

2)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厂房的法律规定

1. 一般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不可用于建设厂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土地。

-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特定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建设厂房。

- 新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3)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厂房的法律后果

1. 未经批准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厂房,属于违章建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建厂房,将面临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建筑物等处罚。

- 违章建筑将面临被拆除的风险,且拆除时通常不会获得经济补偿。

2. 对非法占用土地建厂房的直接负责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

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厂房,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属于违章建筑。因此,在建设厂房前,必须调查清楚土地的性质,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避免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三、国家公职人员可以享有农村宅基地吗

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享有农村宅基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宅基地的性质与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公职人员作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享有宅基地的资格。

2. 公职人员的财产权利:

- 公职人员的财产权利主要限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如收入、房屋、储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宅基地并不属于公职人员的个人财产范畴,而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3. 宅基地的使用权与转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通常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职人员由于不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因此无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 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也受到严格限制,不能随意买卖或转让给非集体组织成员。

国家公职人员由于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公职人员不能享有农村宅基地。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总体要求,旨在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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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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