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承包土地确权最新规定

摘要:关于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承包土地确权最新规定,新颁布土地法关于集体用地建房措施的内容介绍,本文主要包含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 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收益的相关内容介绍,欢迎访问在明拆迁网,希望本文介绍拆迁普法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承包土地确权最新规定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承包土地确权最新规定
在线咨询 >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承包土地确权最新规定,新颁布土地法关于集体用地建房措施

一、承包土地确权最新规定

承包土地确权最新规定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权原则、程序和政策。以下是关于承包土地确权最新规定的详细解答:

1)确权原则

1.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确权工作应尊重土地使用的历史情况,同时结合现实状况进行。

2.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确权应确保不影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并有助于社会稳定。

3. 政策和法律并用。在确权过程中,既要遵循相关政策,也要符合法律法规。

4.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根据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和历史背景,分阶段、分类别地进行确权。

5.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土地权利的设定应遵循法律规定。

2)确权程序

农村土地确权是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确定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弄清四至界线和面积大小,消除土地纠纷。确权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入户权属调查:由专业测绘公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

2. 测量地块成图:通过测量明确地块的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

3. 结果公示审核:将测量结果公示,并接受村民的审核和反馈。

4. 签合同建帐簿: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建立相应的帐簿记录。

5. 发证建数据库: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

6. 资料整理归档:将整个确权过程的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3)确权政策

1. 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2. 依法依规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政策文件,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 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

4. 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承包土地确权最新规定涉及确权原则、程序和政策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主要围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阐述。以下是详细解答: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租赁式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土地所有权人通过集体民主表决后,以有偿方式进入市场。

2)入市条件与管理办法

1. 入市条件:

- 符合所在地市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相关产业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 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

- 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管理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 土地所有权人应编制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法定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3)入市的意义与影响

1. 意义:

-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土地管理法的一项重要修正,旨在进一步完善土地制度,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权益。

- 通过入市,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得到显现,有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 影响:

- 集体土地入市有助于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 入市为农民集体提供了更多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 同时,入市也要求政府加强监管,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防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权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并非一部独立存在的法律,而是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实施办法中。以下是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解读:

1)农村宅基地的基本管理原则

1. 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 一户一宅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原则旨在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3. 宅基地的审批与规划: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使用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规定

1. 宅基地申请条件:各省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条例中,通常会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如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等。

2. 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过村、乡(镇)逐级审核,最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需及时张榜公布,确保公开透明。

3. 宅基地的收回与退出:对于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4. 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特殊规定

1. 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2. 宅基地的集约利用:鼓励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时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

3. 宅基地管理的日常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收回与退出机制以及特殊规定等。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

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 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收益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主要涉及到其原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收益的维护。以下是对这些权益的详细解析:

1)土地承包权

1.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意味着,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权不受影响,可以继续保留或者流转。

2.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若承包方不交回,发包方有权收回。但这一规定并不影响农民在承包期内的合法权益,只要农民在承包期内,且未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土地承包权就应当得到保障。

2)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得到依法维护,并进行确权登记。这确保了农民在进城落户后,其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会因户籍变动而丧失。

3)集体收益

关于集体收益的分配,通常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农民进城落户后,其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权益不应因此受到影响。只要农民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有权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需要依法维护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收益。这些权益的保障,不仅有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还能确保农民在进城落户后,其原有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废止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征收开发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于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加快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集体土地

#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集体土地新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

#关于集体土地调整的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程序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新颁布土地法关于集体用地建房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承包土地确权最新规定,新颁布土地法关于集体用地建房措施”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推荐律师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