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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房屋拆迁图,绍兴:为了推进项目建设,强制拆除房屋,法院判决违法!

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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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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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房屋拆迁图,绍兴:为了推进项目建设,强制拆除房屋,法院判决违法!

一、绍兴:为了推进项目建设,强制拆除房屋,法院判决违法!

原告隋某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某处的房屋因\"XX高铁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被告上虞区政府违法征收和违法评估等原因,导致安置补偿数额极低,致使原告原有生活水平降低,长远生计无法保障。原告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3月19日至21日,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护期间,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并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违法强拆,并将拆除后的建筑材料予以变卖。被告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强拆行为实体及程序均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于是,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已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XXX铁路建设项目是国家规划的快速铁路网重点组成部分,是沟通沿海城市群的基础设施工程,该项目也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该高铁项目上虞段共涉及六个乡镇街道,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相关主体遵循\"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得到除原告外所有被征收人的配合并完成征迁,只有原告隋某不配合!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上虞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就原告隋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出了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书》,并对相应补偿款予以公证提存。但即便拆除原告的涉案房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时间紧迫,不先予执行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在原告已就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书》向法院诉请撤销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予准许的情形下,将原告的部分厂房予以拆除。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之规定,有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法定程序。鉴于涉案房屋部分已被拆除,且并无可撤销的内容。为此,应当确认被告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违建房屋想认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丨拆迁律师刀吉才让

法律主观:

1、根据《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

2、《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请求国家赔偿 的,应当先向 赔偿义务机关 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 征收补偿标准 。

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客观: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最高法案例:明知违法建设依法被强拆后,再次在原地擅自搭建的处理

☑裁判要点

只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明知原违法建设被依法强制拆除后,再次未经有权机关许可自行在原地实施搭建行为,其权益主张不具有正当性,其提起确认涉案强拆行为违法之诉,缺乏诉的正当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汪雪兰,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

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张冬云,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汪雪兰因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宣城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4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雪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一)案涉房屋即使缺少相关规划许可

四、正在建设的违建拆除程序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关于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规定,政府机关拆除违章建筑应经过以下程序:

1、立案调查。

政府执法机关发现违法事实,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事实后,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2、将违法事实告知违法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举行听证。

3、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需要拆除其违章建筑后,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建筑合法,或者其建筑通过补办手续可以转换为合法建筑,行政机关不得责令其拆除建筑。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内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拆除违建 程序违法 赔偿

法律主观:

1、根据《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

2、《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请求国家赔偿 的,应当先向 赔偿义务机关 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 征收补偿标准 。

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客观: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六、农村违建法院是否受理强拆,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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