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集体土地中征收土地决定具有可诉性,以下从可诉性依据、可诉情形、不可诉情形三方面详细分析:
1)可诉性依据征收土地决定直接影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若行政相对人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如缺乏合法的征收目的、未履行法定程序、补偿安置不合理等,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2)可诉的具体情形1. 征收土地决定本身: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若存在违法情形,如未依法公告、未听取被征地人意见等,属于可诉范围。
2. 征收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如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组织听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可诉。
3. 补偿安置方案:若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方式不合理,或方案制定未遵循法定程序,如未依法公告、未充分听取意见等,可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
4.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被征收人有权就其违法性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
3)不可诉的情形1. 征收土地的前期准备工作:如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通常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不直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一般不可诉。但若存在严重违法情形且造成实际损害,且后续无其他有效救济途径时,可能具有可诉性。
2. 抽象行政行为:如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若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应用并对当事人产生实际影响,仍可就该具体案件提起诉讼。
关于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的若干意见,主要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以下是对相关法律依据的详细解读: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若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有权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这一条款明确了土地权利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权益。
2. 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可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但需注意,应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2)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这一条款为土地权利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及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这些规定为土地权利人在行政诉讼中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3)总结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的若干意见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土地权利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权益和司法救济途径。在征收过程中,应确保土地权利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为其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同时,土地权利人也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案件的规定主要包含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案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诉讼,这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诉讼主体1.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3.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土地征收补偿在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时,如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特别是当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而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案件时,主要关注受案范围、诉讼主体以及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的问题,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问题,在特定情形下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处理范围。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涉及土地补偿的民事纠纷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中包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这表明,因承包地被征收而产生的补偿费用分配争议,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情形
同样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成员仅是对分配数额有异议,而不涉及分配方案的合法性或程序问题,则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
三、民事诉讼受理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此,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成员之间,因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产生财产关系争议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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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若干意见,最高法关于审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定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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