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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自建房安全整治方案,农村自建房应注意什么?

国办印发自建房安全整治方案,农村自建房应注意什么?

  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一老式楼发生倒塌事故,53人遇难,10人获救。遇难多人是附近长沙医学院的医学生,年轻生命的逝去令人扼腕。据报道,该楼为居民自建房,共六层,一层有一家麻辣烫、一家饮料店,二楼还有一家餐厅,楼内还有旅馆。9人分别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拘。

  事件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近年来多次发生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与此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27日对工作方案进行了解读。

  这次《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出台,是治理自建房的重要契机,也给我们提了个醒,自建房绝不可土法上马,其中有很多讲究。

  农村自建房要注意以下几点:

  1、农村建房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除合法继承等方式继承获得的宅基地,超出地方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占地面积建房的,属于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

  2、不可未批先建。建房前,应先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3、不可随意多层修建。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

  4、不可随意翻修农房。根据《城乡规划法》,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否则将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5、不可建在规划区域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不可擅自改变用途。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生活居住需要,而不是为了盈利。

  然而,真正做到合规的自建房少之又少,无论是图纸设计、施工再到验收,都存在问题。租户们一次次的装修、改造,不少房主擅自改变用途,将住房变为经营用房,违规改造加盖甚至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这些都让自建房危上加危。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数量不断增加,大量房屋老化,很多房子已经存在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且自建房问题积弊日久,可能涉及到多方利益冲突。

  目前多数地方自建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到位,基层监管力量不足,审批和监管脱节也是面临的一大阻力。要对违规的自建房进行整治,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通过多方协调一致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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