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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示存异议,拆迁公示有异议怎样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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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示存异议,拆迁公示有异议怎样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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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示存异议,拆迁公示有异议怎样处理呢

一、拆迁公示有异议怎样处理呢

拆迁公示期间,如果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一、提出异议

异议的提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公示的部门提交。书面异议应当明确表述异议的内容,包括对拆迁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方面的不同意见。

异议的提出需要实名,不能匿名,且需要提供具体的、真实的情况和理由,以便公示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公示部门处理

公示部门在接到异议后,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这包括对异议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逐一核查,了解实际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

公示部门在处理异议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处理过程应当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后续处理

如果公示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应当对拆迁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拆迁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异议人的合理诉求,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果公示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当向异议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异议人对此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拆迁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公示部门提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公示部门和异议人应当相互配合,共同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拆迁公告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

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三、对拆迁方案有异议怎么书面提出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拆迁时对拆迁公告不满意怎么办

对于拆迁公告不满意被拆迁人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诉。

对拆迁公告中的拆迁补偿不满意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裁决后被拆迁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法律分析:

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六、拆迁有异议怎么维权

法律分析: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

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

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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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公示存异议,对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内容审核:丁春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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