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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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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个案件,承接全国各地各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屋腾退、违法拆迁、分家析产、不动产租赁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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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温岭农村拆迁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其核心内容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展开。以下是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详细解析:

1)闲置土地的定义与认定

1.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包括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但自合同生效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形。

2.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1. 依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 处置方案可选择的方式包括: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并办理相关手续、安排临时使用、政府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政府招标拍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使用者给予补偿,以及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

3)闲置土地的法律责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等导致的除外。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定义、认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置方式和法律责任,旨在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闲置土地处置存在的问题

闲置土地处置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方式以及实际操作中的难点。

1、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闲置土地主要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对于这类土地,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二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三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重新开发建设;四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是置换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这些处置方式旨在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土地闲置浪费。

3、闲置土地处置中的难点

在实际操作中,闲置土地处置面临一些难点。首先,闲置土地的认定需要严格的调查和核实程序,包括询问当事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以及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其次,对于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情况,处置起来更为复杂,需要协调各方利益并明确责任归属。部分闲置土地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纠纷,如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这也增加了处置的难度。

闲置土地处置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认定标准、处置方式以及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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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闲置土地处置存在的问题,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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