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问题,经手案件的补偿金额均有明显提升。法律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
扶贫搬迁后,老家的房子是否必须拆除,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扶贫搬迁后,原居住地的老房子是需要进行拆除的,但也可能存在例外情况。
一、扶贫搬迁后老房子需拆除的一般情况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要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甚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在扶贫搬迁项目中,被征收人(即贫困户)同意搬迁后,原居住地的房屋通常需要按照协议进行拆除。
扶贫搬迁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改善贫困户的生活条件,将他们从环境恶劣或不具备发展条件的地区搬迁到更适宜居住和发展的地方。因此,拆除原居住地的老房子,可以释放出土地资源,供国家或集体进行其他用途的开发,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扶贫搬迁后老房子可能不拆除的特殊情况
尽管一般情况下扶贫搬迁后的老房子需要拆除,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允许老房子保留。例如,如果老房子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或建筑价值,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受到相关保护政策的限制,那么这些房子可能不会被拆除。此外,如果政府或相关部门在规划新农村建设时,决定将老房子进行改造或再利用,以满足新的功能需求,那么这些房子也可能得以保留。
然而,这些特殊情况并不常见,且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评估程序。因此,对于大多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来说,还是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拆除原居住地的老房子。
综上所述,扶贫搬迁后老家的房子是否必须拆除,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来判断。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法律分析: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可以。
强拆过后我们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拆迁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房屋价值的损失
房屋价值应当以实际面积为标准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明确规定房屋价值的确定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还是以产权登记证书所记载的面积为准,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未规定房屋面积的确定必须以产权证书为准。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也从侧面肯定了特殊情况下,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房屋的实际面积远大于房屋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面积。
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考虑特殊情况,仅出于减少补偿之目的,机械的认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不仅没有达到保障居住条件之目的,反而降低了生活水平。
这种做法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
另外,房屋的价值应当以诉讼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确定。
2、应当赔偿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面对房屋被强拆,被征收人无法冷静的保存证据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应当赔偿本人因房屋违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此类案件属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违法拆除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因此,确定赔偿范围既要依据《国家赔偿法》也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等等。
上述费用都属于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法律分析:
扶贫搬迁后是不能回老家建房的。
因为扶贫搬迁之后那块地就不属于你自己了,国家就会对这块地进行另外的分配,所以如果你回老家,那就没有一块属于你自己的地可以留着你用了,也就不能建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贫困户搬迁的房通常不退。
随着国家农村改革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很多地方被重新利用起来,许多农村地区也被开发,一些农民面临搬迁问题。
除此之外,移民搬迁也是一种扶贫手段。
对于这类农民,如果家里是非贫困户,属于生态搬迁;
如果家里是贫困户,就属于贫困搬迁,能够领取相应的补贴。
如果是强拆的,保存好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信访条例依法上访,合法维护个人权益。
但如果是不符合规定的房屋,被强拆的不需要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_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_适用依据错误的;
3_违反法定程序的;
4_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_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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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扶贫拆迁,扶贫搬迁要拆老房子嘛
内容审核:许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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