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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房屋拆迁手续,国有划拨建房要办理什么手续

张凡律师

张凡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专业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办案思路清晰,善于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业务扎实精湛、思维睿智缜密、善于沟通,对每个案件认真负责,曾为当事人的多起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圆满解决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摘要:本文介绍划拨房屋拆迁手续,国有划拨建房要办理什么手续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国有划拨土地自建房能过户吗,划拨土地建房需要什么手续条件,划拨自建房可以买卖吗,国家划拨地可以办房产证吗?,划拨地建房审批手续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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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房屋拆迁手续,国有划拨建房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国有划拨建房要办理什么手续

国有划拨建房需要办理的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

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私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房屋建筑设计平面图;

其他必要材料。

这些材料是办理房产证的基础,确保了房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

所有权人需携带上述准备好的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当地的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这是启动房产证办理流程的关键步骤。

房管部门进行权属审核:

房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将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权属审核。这一环节旨在确认房产的权属关系,确保所有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缴纳税金并领取房产证:

经过权属审核确认无误后,所有权人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应缴的税金。完成税金缴纳后,即可领取房产证,从而正式获得该房产的法律凭证。

综上所述,国有划拨建房要办理的手续主要包括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房管部门进行权属审核以及缴纳税金并领取房产证等步骤。这些手续的执行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房产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国家划拨地可以办房产证吗?

法律分析:

划拨自建房一般可以买卖。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住房,多出现在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产类型中。

划拨土地上房屋并非完全不能买卖,如果所述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划拨土地上的住宅因买卖申请登记的,首先应该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还须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国有划拨土地自建房能过户吗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的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不能转让,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国有划拨土地自建房不能过户,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四、划拨土地建房需要什么手续条件

一、办理条件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

2)土地界线、权属清楚无争议。

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4)土地来源合法。

二、办理材料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无

2)取号

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

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接收受理人员根据办事需求,在预约时段内为申请人服务。

3)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

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

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

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

是否停止办理。

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预受理。

”的意见;

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预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

5)收件转办。

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业务科室,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

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办证大厅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无

2)取号

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

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接收受理人员根据办事需求,在预约时段内为申请人服务。

3)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

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

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

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

是否停止办理。

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预受理。

”的意见;

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预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

5)收件转办。

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业务科室,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

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办证大厅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区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五、划拨自建房可以买卖吗

法律分析:

划拨自建房一般可以买卖。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住房,多出现在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产类型中。

划拨土地上房屋并非完全不能买卖,如果所述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划拨土地上的住宅因买卖申请登记的,首先应该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还须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划拨地建房审批手续

法律分析:

国家划拨土地是的可以办房产证的。

划拨的土地是可以上市交易并顺利办理房产证的,只需要在办理登记前及时补缴齐全土地出让金,之后按照办理流程申请房产证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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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划拨房屋拆迁手续,划拨自建房可以买卖吗

内容审核:张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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