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房屋拆迁找谁,发生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好?

陈丽芳律师

陈丽芳律师

高级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维权 企业及经营性房产征收补偿 违法强拆与违建拆除维权

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摘要:本文介绍房屋拆迁找谁,发生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好?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拆迁问题找哪个部门,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房屋拆迁不合理找谁,拆迁纠纷找什么部门,拆迁问题找什么部门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房屋拆迁找谁,发生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好?
房屋拆迁找谁,发生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好?
在线咨询 >

房屋拆迁找谁,发生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好?

一、发生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好?

发生房屋拆迁纠纷,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被拆迁人也可以向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帮助。因此,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

人民政府: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如对裁决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管理拆迁事宜,被拆迁人可以向其咨询相关政策,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如果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

二、拆迁纠纷找什么部门

一、房屋拆迁不合理找谁?1、房屋拆迁纠纷找拆迁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政府投诉处理,具体情况下对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是属于民事纠纷事项,可以根据实际的矛盾纠纷原因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三、拆迁问题找哪个部门

一、拆迁问题找哪个部门1、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可以找以下部门: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2)人民政府。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在拆迁期间私拆他人房屋违法吗在拆迁期间私拆他人房屋一般是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私自拆除他人房屋,在民事上属于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2、如果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主要职责。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的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和指导房地产拆迁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主要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省、自治区一级指的是省、自治区建委或者建设厅。

在城市(直辖市、市和建制镇)指的是房地产管理局。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一、拆迁纠纷行政诉讼流程怎么走

1、对行政裁决或者是复议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法院受理,登记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4、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5、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6、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如何解决拆迁纠纷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积等进行具体约定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就明确具体的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

2、出卖人将标的房屋出售后,又就该房屋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由于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买卖合同成立在前,应保护购房者的权利。

(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应分别情况处理:

一是被拆迁人已入住的,由于入住的行为表明拆迁人已经履行拆迁协议的房屋交付义务,被拆迁人已接受交付并对房屋为占有使用,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被拆迁人;

二是购房者已入住的,同理应优先保护购房者;

三是均未入住的,应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顺序,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权利人。

五、房屋拆迁不合理找谁

一、房屋拆迁不合理找谁?1、房屋拆迁纠纷找拆迁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政府投诉处理,具体情况下对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是属于民事纠纷事项,可以根据实际的矛盾纠纷原因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六、拆迁问题找什么部门

拆迁纠纷找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房屋拆迁找哪个部门

2、房屋拆迁找谁补偿

3、房屋拆迁找谁投诉

4、房屋拆迁找哪个部门

5、房屋拆迁问题找谁

6、房屋拆迁归谁管

7、房屋拆迁谁说了算

8、房屋拆迁应该找什么单位

9、房子拆迁问题找谁

10、房屋拆迁哪个部门负责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找谁,发生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好?”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找谁,房屋拆迁不合理找谁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推荐律师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