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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国土又有集体土地,土地新规9月1日实施内容

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主任律师 党支部书记 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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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国土又有集体土地,土地新规9月1日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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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国土又有集体土地,土地新规9月1日实施内容,集体和国有土地

一、土地新规9月1日实施内容

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土地新规,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上,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申请、退出以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是详细解读:

1)农村宅基地的布局与规划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这一规定旨在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确保宅基地的分配既满足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又符合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同时,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2)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这一流程确保了宅基地申请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 宅基地申请需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保障土地的合法使用。

3)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与保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政策为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提供了灵活的宅基地处置方式,同时也有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需求的保障。

2. 更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强调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具体提出了“四禁止”: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这些规定切实保护了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防止了不当的宅基地流转和收回行为。

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土地新规,通过细化农村宅基地的布局规划、申请审批以及退出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村民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为什么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 可以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之所以可以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和规划依据:

一、城镇开发边界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

1. 城镇开发边界的定义与目的:

- 城镇开发边界是在一定时期内,基于城镇化发展的需求,对城镇可拓展的建设空间进行的科学划定。其核心目的在于引导城镇集中、紧凑且有序地发展,防止无序蔓延和过度扩张,从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国土空间规划的体系构成:

-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是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它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其中,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二、集体土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与利用

1. 集体土地的性质与规划要求:

- 集体土地,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同样需要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明确其具体用途和开发建设条件。

2.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会明确地块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为土地开发和建设提供具体指导。

三、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

1. 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规划许可:

-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同样需要遵守上述规定。只要该集体土地已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明确了其建设用途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就可以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规划许可的核发流程: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会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地块用途是否符合规划、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经审查合格的,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活动的合法依据。

三、国有土地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一样吗

国有土地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不一样,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1)所有权人不同

1.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即国家所有。

2.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2)土地用途不同

1. 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他用,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二是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

2. 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两种:他用,即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自用,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

1. 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

2. 集体土地收益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两者在权证上也存在不同,即国有土地证和集体土地证。两者在拆迁时也存在差异,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征收国有土地予以补偿的依据,按照土地证记载的性质、用途、面积结合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国有土地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在所有权人、土地用途以及收益渠道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农村集体三资的定义

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在集体所有制下,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具体包括:

1. 农村集体资金: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2.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还有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3.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条款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指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这一条款规定了土地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详细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

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的清理和监管工作,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通过摸清底数、盘活存量,进而优化配置、科学管理,实现保值增值,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现实途径。同时,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既可以堵塞管理漏洞,起到“节流”作用,又可以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挖掘存量资产资源的增值潜力,发挥“开源”作用,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为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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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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