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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集体土地小产权,为什么集体土地有房产证 不是小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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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集体土地小产权,为什么集体土地有房产证 不是小产权吗,东莞宅基地建小产权房出售

一、为什么集体土地有房产证 不是小产权吗

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并不等同于小产权房,且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

1. 集体土地自建房与房产证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是可以去办理房产证的。办理过程需要屋主本人携带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原价及复印件到房管局大厅窗口办理。所需的证件通常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以及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2. 集体产权与小产权的区别

- 集体产权与小产权在坐落位置上有明显区别。小产权房一般位于城郊地区或城郊结合地区,这些房屋往往是在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建造的,因此无法获得正式的产权证明。而集体产权房屋则是建造在农村村集体土地上,其建设和使用通常符合当地的规划和法律规定。

3.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

- 小产权房由于不符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无法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备案,也无法获得正式的房产证。这意味着购买小产权房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无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可能面临拆除等。

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并不等同于小产权房。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而小产权房则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获得正式的产权证明。因此,在购房时务必谨慎区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主要涉及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确权登记。以下是详细的工作方案:

1)确权登记的原则和依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确权登记遵循“一户一宅”政策,严格执行“尊重历史、便民利民、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覆盖”的原则。

2)确权登记的内容与流程

1. 权籍调查

- 依据《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四至)等进行调查。

- 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与测量工作,确保农户对宅基地和农房的所有权益。

2. 确权登记

- 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 确权登记遵循“应发尽发”原则,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登记范围与不予登记的情形

- 纳入登记范围的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具有合法权属来源,且按时提供登记材料齐全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宗地内的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 不予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形包括: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一户多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多宅部分;超出规定面积范围外的;非本村户口且无继承或合法批准手续的;城镇居民购买和建设小产权房的等。

3)申请材料与纠纷处理

1. 申请材料

- 申请人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权籍调查表等。

- 调查小组人员会现场拍照归入调查档案,调查时不收交证照原件。

2. 纠纷处理

- 对于房产或土地存在纠纷的,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的原则,由镇(街道)、村(居)委会成立工作机构进行调处。

- 协商不成的,调查人员会把纠纷问题记录在调查表内,待下一步实施统一登记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 “一户一宅”的认定

- 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 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2.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确权

- 根据相关政策,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特定原因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3. 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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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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