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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拆迁赔偿万,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与撤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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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拆迁赔偿万,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与撤销的区别,砖混厂房拆迁多少钱一平米

一、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与撤销的区别

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与撤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后果和效力上。

1)法律后果

1. 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其法律后果主要是该行政行为虽然可能已经执行,但因其违法性,被确认无效。这意味着该行政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则是该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如果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违法或不当,那么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使其自始无效。根据违法或不当的具体情况,撤销可能仅涉及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或者涉及全部内容。撤销后,行政机关可能需要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效力

1. 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效力自始不存在,即该行政行为从未产生过法律效力。因此,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其拘束,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承担赔偿责任。

2. 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其效力在撤销之前是存在的。撤销之后,该行政行为的效力才终止。如果行政行为是因违法或不当而被撤销,那么行政相对人同样有权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与撤销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后果和效力方面。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则在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

二、什么叫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特指行政行为因为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无效”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行政行为无效的含义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为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该行为从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方可以不履行该行为所设定的义务,且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

2)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1. 行为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所述,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该行政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如果某个行政行为是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主体作出的,且该行为减损了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或增加了其义务,那么该行政行为无效。

2. 行政行为内容违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行政行为也是无效的。例如,某个行政行为要求行政相对方承担违法的义务,或者剥夺了其合法的权利,那么该行政行为就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3. 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果行政行为的程序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如未经听证、未告知相对方陈述申辩权等,且这些程序违法导致了行政相对方权利的减损或义务的增加,那么该行政行为同样无效。

3)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 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方无需履行该行为所设定的义务。

2. 返还与赔偿:行政主体通过无效的行政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同时,如果无效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行政主体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无效,是指那些因为行为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内容违法或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导致该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方可以不履行且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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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什么叫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无效,

内容审核:李杨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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