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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先占先得,村民自行开垦的土地确权案例

杨念平律师

杨念平律师

副主任 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精通违章建筑的处理

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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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先占先得,村民自行开垦的土地确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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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先占先得,村民自行开垦的土地确权案例,将集体土地占为己有

一、村民自行开垦的土地确权案例

村民自行开垦的土地确权问题,需结合土地性质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确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自行开垦土地的权属认定

1. 集体所有土地的开垦:若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自行开垦后,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开垦者可能获得使用权,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合法程序:需经村集体同意并签订承包或使用合同;

- 用途限制:开垦土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转为建设用地)。

2. 无主土地的开垦:若土地原为无主荒地,开垦者可能因“先占”取得使用权,但需依法登记确权。未登记的,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三、确权争议的典型情形与处理

1. 村集体收回土地:若村集体以“未纳入承包地”为由收回开垦土地,需核查以下证据:

- 承包合同或登记簿:若开垦土地已纳入家庭承包范围,村集体无权单方收回;

- 开垦投入证明:如开垦费用、耕作记录等,可作为主张使用权的辅助证据。

2. 邻里边界争议:若争议源于边界模糊,需通过以下步骤解决:

- 现场勘查:由政府或测绘机构比对原始合同、航拍图等确定界址;

- 证据认定:优先采纳书面合同,无书面证据时参考历史耕作习惯、税费记录等。

二、最高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法律运用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法律运用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 承包合同纠纷;

2. 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3. 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4. 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5.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6.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7. 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8. 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2. 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名的人;

3. 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2. 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形式将其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2. 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2. 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3. 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经营权的依据。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以上解释详细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诉讼主体、家庭承包纠纷的处理、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为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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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法律运用的解释,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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