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这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简而言之,它是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具体来说:
1. 含义与组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仅涵盖了土地的交易费用,还包括了土地使用期间的相关费用。当土地使用期满,若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则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也需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在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3. 出让金的计算与异议处理:土地出让金的计算通常基于实际成交价或基准地价平均标准。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出让金数额有异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收取的费用,它构成了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又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
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土地出让金就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将出让给土地的使用者,按照规定要向受让人收取的的全部价款(指的是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者在土地的使用期满以后,土地的使用者则需要续期向土地的管理部门进行缴纳的续期土地而出让的价款,或者是原通过了行政划拨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的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以及投资,按照相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的价款。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
1、土地已经明确了实际成交价,且价格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那么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为不低于成交价40%的价格,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的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又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
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富蕴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土地出让金44006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1月25日起按1‰标准计算至支付之日);
2.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被告取得坐落于富蕴县团结南路西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面积6026平方米,用途为住宿餐饮用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6200558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缴纳。被告富蕴金宏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富蕴县自然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40055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400558元为基数,按每日1‰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004.8元,减半收取计21002.4元,由被告富蕴金宏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邢台市任某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河北邢某某硅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任某某自规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债权7455810元。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也一直在原告处押存,至今没有交付被告。案件受理费63991元,由原告邢台市任某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驳回原告邢台市任某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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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土地出让金是什么?,土地出让金什么意思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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