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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冯某撤销土地征收决定案胜诉

摘要:本案中,未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履行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政府关于征收地块的决定;撤销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山西省吕梁市冯某撤销土地征收决定案胜诉

  案号:国复〔2020〕56号《行政复议裁决书》

  案由:行政撤销

  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案件类型:撤销征收决定案

  审结日期:2020年6月30日

  案情简介:

  为实施城镇规划,山西省吕梁市某县政府拟申请征收该县某村有关村组的集体土地37余公顷,作为该县2011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冯某为该村村民,他认为在征用土地时,未向其进行征地说明。省政府经原级行政复议查明,冯某使用的部分农用地在本次所征收的地块中。

  案件结果:

  本案中,未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履行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政府关于征收地块的决定;撤销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专业解读:

  一般来说,征地程序是自下逐级向上申报。本案中,下级政府部门未进行土地的权属、地类调查,作为复议机关的省政府对此也未进行实体调查,只是进行书面审查,自然没有发现下级机关上报的材料存在问题。而在国务院裁决阶段,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很快发现了权属、类别有误,依法作出撤销征地批复的决定。撤销征地批复意味着征地行为失去了依据,征地行为违法。如果征拆部门再要进行征收,需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取得新的征地批文。被征地农民在此之前可拒绝搬迁,但也不排除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征收部门已经完成征地行为,且被征收人想要追究政府部门的责任,相关部门需要承担一定后果,这会让政府部门在以后做类似批复时,更加谨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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