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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韩某诉县财政局不履行征地赔偿案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县财政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韩某等人的政府信息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山东省德州市韩某诉县财政局不履行征地赔偿案

  案号:(2020)鲁1425行初46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信息公开申请案

  审结日期:2020年11月4日

  案情简介:

  韩某等人系原山东省德州市某县某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9年5月,韩某等人经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方得知:自2000年起至2018年止,包括韩某房屋和承包耕地在内的该村绝大部分土地和房屋,皆先后被多批次、多家的单位征收、征用、拆迁安置。但时至今日,县财政局对18年来全村土地和房屋征收的情况一直未予公开。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县财政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韩某等人的政府信息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专业解读:

  本案中,韩某提供了有效的证据证明县财政局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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