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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于某房屋被违法强拆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区政府未向当事人交代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辽宁省辽阳市于某房屋被违法强拆案

  案号:(2020)辽10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强拆违法案

  审结日期:2020年9月23日

  案情简介:

  于某在辽阳市某区新城街道某村大西南拥有合法土地和房屋,并在该地块注册成立了公司。2019年9月30日,区政府作出《通知》,认定于某位于该村大西南的建筑物系未经批准的构筑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责令于某在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格予以强制拆除,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区政府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对于某房屋实行强制拆除。

  案件结果:

  确认区政府于2019年11月5日强制拆除于某房屋的行政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区政府未向当事人交代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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