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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户在特定条件下可享受契税减免政策,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及相关地方政策执行。以下是对拆迁安置户契税减免政策的详细解读: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2)减免情形1. 货币补偿方式: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若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 产权调换方式:
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若需缴纳差价,则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3)申请流程与材料准备材料: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合同、身份证明、原房屋产权证明(如适用)、拆迁补偿款证明等。
提出申请: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契税减免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审核与审批:税务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减免条件。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办理减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出具契税减免证明或直接在契税缴纳时进行减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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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关于拆迁补偿户买房是不是减免契税
内容审核: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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