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自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承租权的变更,而非产权的继承。因为公房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其产权归属于国家或单位,并非承租人的个人私有财产。
1)公房承租权不可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房的承租权并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范围,因此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公房承租人变更一般发生在原承租人死亡后,但这并不意味着承租权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留给子女或其他亲属。
2)承租权变更规则虽然公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是为了保障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或共同经营人的居住权或经营权不受影响。
如果生前未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需要继续租赁该房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新的租赁合同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继续出租。
3)法律依据以上观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中第七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租人死亡后,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则定义了遗产的范围,并排除了公房承租权等不可继承的财产。
自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实际上是承租权的变更问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崔某某1作为被继承人樊某某的法定配偶,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因樊某某某租房产生的拆迁利益,属于樊某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崔某某1享有继承樊某某财产的继承权利。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崔某某1负担(已交纳),驳回崔某某1的诉讼请求。
黄超与洪晓英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黄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洪某某2及彭某某名下的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遗产份额;
2.要求被告按照每月2500元,支付原告系争房屋自2019年12月起至2023年6月(共计43个月)的租金收益;
3.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彭某某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70070元的一半。系争房屋一直是出租状态,大概每月有5000元的租金,因彭某某生前养老院费用巨大,系争房屋租金都用于补贴其日常开销,洪某某2死亡后,自2019年12月起至2023年6月止已经出租了43个月,租金均由洪某某1收取,而彭某某在公证遗嘱中并未明确租金的分配,故原告黄某某1要求被告洪某某1支付该期间的租金的一半,共计107500元。被告洪某某1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某1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自2020年1月起至2023年6月止的租金收益26742元,被告洪某某1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某1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折价款466667元。
梁某某1、梁某某2与梁某某3、梁某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原告父亲梁某某9死后遗留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9号)由原告梁某某1、梁某某2继承;
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愿承担。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梁某某9,于1916年6月5日出生,于2000年5月30日死亡。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9号)由原告梁某某1、梁某某2与被告梁某某5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被告梁某某3、梁某某4、梁某某6、梁某某7、梁某某8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梁某某1、梁某某2与被告梁某某5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自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企业产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后应如何处理租赁房屋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